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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全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落实了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加强了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了全市水环境质量。

黄山实行地表水断面“双向补偿”

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共有31个跨区县界段、市界段、省界段和国家、省、市考核段纳入补偿范围(不含新安江街段)。实行“双向补偿”,即当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区支付污染补偿;当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时,责任区将获得生态补偿。

黄山实行地表水断面“双向补偿”

断面污染补偿因子有4个,即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和总磷。根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监测结果,以前一年四项指标的年平均值为基本限值,计算补偿指标的P值,计算生态补偿和污染补偿,并实行阶梯补偿和月度核算。污染补偿和生态补偿在各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之间进行。

黄山实行地表水断面“双向补偿”

根据《办法》,年度水质类别低于五级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的区段,当年不支付生态补偿。污染补偿和生态补偿应当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治理、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记者潘蔚通讯员毕春平)

黄山实行地表水断面“双向补偿”

编辑: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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