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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多月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历时三年的土壤污染案件。本案是“常州毒地案”。两年多才得出最终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壤污染损害的鉴定过于复杂。

环境部发指南明确污染损害评估路径

为了解决类似问题,生态环境部最近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识别和评估技术指南——土壤和地下水》(以下简称《指南》)。生态环境部法规标准司和环境规划院负责人(以下简称相关负责人)指出,本指南适用于我国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识别和评估。生态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正义需要生态环境损害的识别和评估作为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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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很难确定

2018年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常州毒地案”二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被撤销,判决生效后,江苏长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张裕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家污染企业在全国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公众道歉,并向两家环保机构支付律师费和差旅费46万元,承担一审法院费用100元,二审法院费用1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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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迁至新校区后,许多学生出现了身体不适。这一事件被公开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此后,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上述三家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消除污染危害,承担相关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向公众道歉,并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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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个环保组织提起的诉讼进行了一审。常州市法院认为,常州市政府对涉案土地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了修复工作,有效控制了环境污染风险,逐步实现了公益诉讼的目的,判决自然之友和绿发协会两个环保组织败诉,承担案件受理费189.18万元。两个环保公益组织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直到2018年12月27日,这个案子才最终结束。然而,近年来发生的类似案件不仅仅是“常州毒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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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生态环境部介绍,中国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污染状况相当严重。近年来,涉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案例不断增多,如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陇南锑尾矿库渗漏事件和华北渗水坑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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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负责人指出,与其他环境污染相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积累时间更长,污染的原因更复杂,污染责任的确定更困难,造成的损失往往更大。因此,尽快出台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识别与评估技术规范非常重要,有很强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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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始了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研究和开发评估和评价管理系统和工作程序,以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独立评估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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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的识别和评估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的依据,也是作出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考虑因素之一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文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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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3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技术规范,如生态环境损害识别与评估技术导则、损害调查、识别与评估推荐方法、虚拟治理成本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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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责人指出,《指南》是生态环境损害识别与评估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清除方法

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指南可适用于我国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识别和评估,但不适用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识别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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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涉及土壤和地下水(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任何评估和评价都可以适用于《指南》,无论损害是由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的工业污染、废水的长期累积排放还是生态损害事件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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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责人指出,《指南》规定了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识别与评估的工作程序,以及各工作环节的技术要点,包括识别与评估准备、损害调查与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量化、损害恢复、恢复效果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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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损害调查确认主要定义了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土壤和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调查、基线水平调查等基本要求,以及损害确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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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去最难厘清的因果关系问题,“指出”明确指出,对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结合鉴定评估准备和损害调查确认阶段获得的信息,对污染源进行了分析;提出并验证了污染源向受体迁移路径的假设。基于污染源分析和迁移路径验证的结果,分析了环境污染行为与土壤和地下水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生态破坏造成的破坏,分析了生态破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破坏机理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确定了生态破坏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破坏及其生态服务功能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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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损害恢复,《指南》主要规定了土壤和地下水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方案的筛选程序和原则,以及恢复费用的核算方法。对于不可恢复的情况,《指南》根据不同土地和地下水的生态服务功能特征,定义了损害价值的量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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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南》的重点是如何调查土壤和地下水的损害。具体包括如何进行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如何合理布置土壤和地下水损害调查点,如何快速识别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特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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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如何分析土壤和地下水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很清楚。《指南》指出,应使用必要的技术手段,结合在准备鉴定和评估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损害事件特征、区域环境条件评估以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的信息,分析污染源;构建概念模型,开展污染介质和载体调查,提出特征污染物从污染源向受体迁移路径的假设,并通过分析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和连续性来验证迁移路径;基于污染源分析和迁移路径验证的结果,分析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部发指南明确污染损害评估路径

此外,《指南》还阐明了如何量化土壤和地下水的损害,以及如何量化土壤和地下水的损害值。(记者严)

编辑: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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