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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加大了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以最严厉的司法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近日,记者了解到,截至11月13日,江苏省今年共受理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290件,审结案件195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告人390人,罚款2013.52万元。

江苏全省390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获刑

污水排放无配套污染控制设施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埕岛公司及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污染环境案中,被告埕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周,负责公司的对外业务,杨某某负责公司的生产和日常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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埕岛公司自2013年左右开始投产,事故发生时没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2018年2月5日,被告杨谋谋、张谋达、张谋峰均知道埕岛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和废液不能随意处置,被告张谋达将渣土和废液倒入清洗车间的下水道,用水冲洗下水道口附近的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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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谋峰了解上述情况后,决定并安排被告张谋达继续洗渣。第二天,被告人张谋峰向被告人杨谋谋报告了这一情况。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杨谋谋得知上述情况后,仍指示被告张谋峰等人继续洗渣,导致沉淀渣和废液通过公司厂区北墙的检查井排放到东北高川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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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监测,上述行为排放的有毒物质中镍和总铬的指标远远超过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值,严重污染了环境。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谋达、张谋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为了被告的利益,埕岛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主管杨谋谋知道行为人实施了环境污染,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和消除污染,构成环境污染罪。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三名被告均被判处1年零10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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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地方倾倒污泥牟利

2016年底,被告陈某某为牟利,与被告陶某某等人一起前往江苏迪达环境修复公司洽谈污泥处置事宜,并向对方提供了两份加盖宜兴市张著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印章的伪造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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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陶某某接到江苏迪达环境修复公司通知后,通知被告陈某某拖运污泥。被告陈某与该船取得联系,三次将3710.88吨污染物从太仓万安村运至张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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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污泥含水率偏高等原因,被告陈某与陶某等人联系,安排将约3100吨污泥倾倒堆放在张著镇白洪山码头泥地上晾干,未采取防雨、防漏、防流失措施,污染了当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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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7日,上述行为被群众举报并发现。经鉴定,张著镇白洪山码头固体废弃物中含有有毒物质灭蚁灵、镍、砷等污染物;环境污染损害总成本为66129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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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陶某某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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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作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在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犯有环境污染罪的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10月在如皋市石庄镇杨刚一组两人经营的如皋市李二垃圾收集站购买的废油桶中加水后将其砸碎出售。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和废液被排放到垃圾收集站南北两侧的坑和垃圾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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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如皋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如皋市李尔垃圾收集站北侧渗坑废水所测指标中,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和总磷的测定值分别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高出23.7倍、237倍和12.6倍;在场地北侧渗井废水测定的指标中,化学需氧量和总磷的测定值分别超标133倍和16.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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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评估,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向如皋市李二垃圾收购站4 #坑排放的含油废液为危险废物,向1 #坑、2 #垃圾井、3 #坑排放的含油废水和废液为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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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杨某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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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法院还禁止被告杨某在试用期内从事污水排放相关活动;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负责污染土壤的环境修复。污染土壤无法修复的,应共同并分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35万元。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共同缴纳环境损害评估费14.8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共同缴纳污染治理费29,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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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废电池污染环境

吴某某、周某某、邓某某(另行处理)、陈某某、朱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废旧电池,并聘请被告徐、韩某某在遂宁县镇徐湾村徐湾小学旧校区及遂宁县新沟镇工业园区厂房废旧电池中提取铅和铅灰;聘请被告周某某负责废旧电池的拆解、收货和发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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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至7月,被告吴某某等人购买废旧电池2700多吨,销售铅1700多吨,铅灰77吨,炉渣48吨,销售金额2600多万元。被告陈某某等人明知吴某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600多吨废旧电池和170多吨废旧电池出售给吴某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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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测,被告吴某某等人购买废旧电池提取铅,对土壤、水等外部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本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监督,由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法院认定,吴某某等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环境污染罪。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对所有九名被告进行了实际处罚。(实习记者韩通讯员严明)

江苏全省390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获刑

编辑: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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