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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费用55.6万元以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万元...近日,福建绿意信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环保局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支付赔偿金78万余元。

浙江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到目前为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已经成功结案。这也是《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浙江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据了解,事发当天,龙游县环保局发现龙游县扎西镇西河村有危险废物倾倒和丢弃,当地有关部门立即立案调查。为确保环境安全,在确定相关证据后,龙游县环保局、扎西镇政府和诗佛镇政府将上述危险废物交由衢州青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浙江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经调查,倾倒的危险废物来自福建绿意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从事危险废物处理,批准的危险废物类别为废液和废有机溶剂。为了降低处置成本,鲁益鑫公司明知自然人何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格,仍将桶装废液等危险废物交给何某非法处置,共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约27.79吨,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浙江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经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绿意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何某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构成环境污染罪,判处福建绿意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150万元;鲁艺鑫公司总经理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副总经理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他被判处一年监禁,罚款3.3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量刑后,也有必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绿一新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属于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因此,根据该方案,衢州市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向福建绿意鑫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指定龙游县环保局负责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浙江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今年7月,龙游县环保局在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和衢州市环保局的共同参与下,就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程度、赔偿责任的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福建绿意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福建绿意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万元,并支付危险废物处置总费用555,676.7元上述款项已于今年7月底支付到位。

浙江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罚款150万元,监禁3人,赔偿78万元。在浙江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数据背后,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日益普及,“环境价值,损害责任”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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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浙江将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使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者无所畏惧、无所作为或无所作为。(记者朱志祥、闫丽阳、通讯员王玉辉)

浙江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编者:张嘉诚

标题:浙江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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