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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秦岭青山绿水有45项措施。2016年12月25日正式实施的《Xi秦岭山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首次以政府令的形式明确了秦岭山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同时指出,与秦岭有密切接触的人,如农家乐经营者和户外运动爱好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关心我们的“父亲山”。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划定边界

首次明确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

《办法》首次明确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各区县保护范围的具体界限。

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四个边界是:该市行政边界的东、西、南;

周至县、惠义区、长安区行政区域内,s107省道以北1公里;

蓝田县行政区域内,s107省道以北;

灞桥区行政区域北至临潼区交界处,南至蓝田县,西至沿银坡村、下路峪村西界至石源的第二个网络,沿第二个网络至新兴王克寨段南延至蓝田县交界处,东至灞桥区行政边界。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在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边界,西至马林路至林蓝路。陕西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山脚,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处,不包括xi临潼国家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划定统一的生态控制边界,实现土地边界、空信息和建设项目参数的统一,避免各种规划之间的矛盾。

依法调查

影响生态环境的七类违法案件可以共同强制执行

根据本办法,市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伊一区、蓝田县、周至县等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的违法案件,并制定行政执法检查通报制度。经调查核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活动提出并移交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准入手续而未办理建设的,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属于林地或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存在非法探矿和采矿、非法建房、非法修建棚屋、污染水源、破坏耕地、湿地和林地、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破坏水土保持林或破坏地貌和植被、非法捕捞和捕杀野生动物等七种重大违法案件。市或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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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访问

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申请准入

《办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准入程序,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项目准入,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初审意见。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准入意见书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核对项目准入意见。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在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减少污染

“朋友”必须带走产生的垃圾

“穿越秦岭时,应按公布的路线进行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同时,产生的垃圾应该从山里运走。”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办法》补充和完善了《条例》未涉及的玉口农家乐、登山穿越、清洁等管理问题。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秦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发展情况,统筹安排农房集中经营场所的设置,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和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农家乐经营者不得非法占用土地或占用河道,不得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和垃圾,不得随意排放或处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树木作为燃料。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户外活动的需要,划定旅游景区外的爬山越岭路线和营地,并向社会公布。从事登山、爬山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按照公布的路线进行活动,并将产生的垃圾带走。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问责调查

强化基层执法不作为将被采访

《办法》加强了对基层人员的执法力度,对不作为的要进行约谈。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媒体上公布约谈过程和结果。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记者赵辉·郭旭)

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编者:张嘉诚

标题:秦岭生态保护不作为者 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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