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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带长达20公里,直接导致当地饮用水源中断40多个小时。”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二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海德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但是,允许分批支付超过5400万元的赔偿金。

跨省倾倒废液百余吨 赔偿逾5482万元

海德公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江苏省政府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根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德公司于2014年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分别移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默生等人,导致废碱液多次易手后倾倒入长江荆江段和新通阳运河,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导致靖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停水40多小时,兴化市停水14多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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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恢复费3637.9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共计5482.85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至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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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公司拒绝接受上诉。江苏省高级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后,该案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宣判。

一审江苏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针对原法院解释后江苏省政府变更增加损害赔偿金额的主张是否合法、与长江荆江段污染损害类比计算新通阳运河污染损害是否合理、生态环境服务期间是否存在功能损害、计算是否合理等主要争议问题。同时,为了有效地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绿色发展联系起来,考虑到生态环境恢复的需要以及企业支付补偿和生存发展的能力,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保障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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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

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期间,法院向江苏省政府作出法律解释,将赔偿总额从3845.27万元增加到5532.85万元。据此,海德公司认为一审程序是非法的。

江苏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向其说明可以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解释只是一个建议,是否采纳它取决于原告。一审法院的解释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解释没有错。江苏省政府申请变更一审法庭辩论前的诉讼请求,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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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计算不损害海德公司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在长江荆江段的污染事件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虽然新通阳运河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尚未得到评估,但它与长江荆江段污染事件发生在同一时期。倾倒的危险废物是由海德公司产生的。这两个地方属于三级水质。新通阳运河的废碱液倾倒量较大,倾倒区为低洼河网地区。水流速度慢,污染物稀释速度低,环境容量远小于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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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类比计算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会高于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也不会损害海德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的污染事件造成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丧失

长江荆江段共有水生动物161种,鱼类148种,重要鱼类59种。还有中华鲟、江豚、胭脂鱼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禁渔期,是长江生态环境最敏感的时期,也是生物最脆弱的时期。在数十吨ph值为13.6的高浓度废碱液被倾倒入长江后,仅2014年5月9日的污染行为就形成了长达20公里的污染带。本案涉及的污染行为必将对长江鱼类的繁殖和幼体的生长造成严重的损害,并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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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污染行为发生在禁渔期,但评估报告显示未发现长江渔业损失,但不能证明未发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新通阳运河是当地重要的饮用水源、农业灌溉和水产养殖水源,也是南水北调工程的主渠道。有证据表明污染事件导致了鱼类死亡。污染事件对该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海德公司应该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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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功能损失按生态环境破坏量的50%确定

涉及的污染事件是由非法倾倒废碱液引起的。倾倒行为发生在午夜,倾倒地点偏远,污染行为突然且隐蔽,难以准确测量污染面积,也无法及时收集证据准确评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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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海德公司多次故意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过错程度严重;倾倒的危险废物ph值极高,污染物组成复杂,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难以快速回收;在长江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保护长江已成为全民共识的情况下,在生态环境极其敏感和脆弱的长江捕捞季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影响十分恶劣。 鉴于在靖江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中,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采用保守的计算方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一审法院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金额的50%确定服务功能损失金额是合理的,也是恰当的。 (记者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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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计然

标题:跨省倾倒废液百余吨 赔偿逾54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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