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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以来,环境部对山西三威、云南罗平锌等上市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首次向中国证监会通报了相关情况。中国证监会启动了联动机制,并将其提交给当地上市公司证监局进行调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惩戒程序,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谴责公告,在资本市场引发强烈反响。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探索五年

“在环境治理过程中,通过行政手段加入资本市场的压力会更大。”最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朱晓在接受蒋鹏采访时说。

朱晓认为,从最后用行政手段惩罚是有限的,但有时用经济手段动员资本市场,从前端引导企业守法比惩罚更有用。

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指导地方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处罚环境失信行为。
五年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探索在许多地方形成了良好的实践。然而,目前环境信用评估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信息安全方面也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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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环境部政策法规司介绍,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条例(草案)》,希望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明确环境信用界限,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为反污染斗争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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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资本市场传递压力

2014年以来,随着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中国环境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法制建设,包括在新《环境保护法》中引入诸如按日处罚、限制生产和行政拘留等配套措施,使环境保护部门能够对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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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企业敢违反环境和逆风犯罪?

“如果一个环境违法企业不能放贷,或者不能在证券市场上市,就可以大大减少缴纳罚款和继续违法的情况,迫使企业守法,为执法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机制。”朱晓认为,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有必要传递压力,迫使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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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开始探索这种多元治理模式。《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了环境信用评价的主体、指标、方法和程序,评价了企业在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实际表现,确定了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监督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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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政府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相关部门合作,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用、惩失信”机制。
上述《意见》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信用建设的五项主要任务和措施,即: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宣传,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基础设施,构建环境保护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和员工的环境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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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30个部门联合签署并发布了《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规定了限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评估和认可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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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近45,000家企业参与了信用评估
。朱晓认为,环境信用评估不是行政手段的辅助,而是应该与行政手段并重,为企业守法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案。
国家政策出台后,各级环保部门也建立了不同层次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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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环境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级环保部门出台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或实施方案,江苏、福建、湖南、四川、广东等省市县已建立了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或实施方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机制;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三省一市”建立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区域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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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级环保部门公布的2017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近45000家企业进行了评价。

部分省份环保部门积极探索扩大环境信用评价对象范围,逐步建立覆盖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的分类评价体系。

例如,广东、重庆、浙江等近10个省级环保部门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纳入信用评价范围,通过信用手段加强环境服务业事后监管,创新环保监管方式,推动环保部门从过度依赖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信用约束转变,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环保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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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认为,这些措施可以形成预防机制与终结惩罚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模式,从而保证更好地实现生态文明建设。

比如“老赖”,“一个地方不可信,处处受限”

地方环保部门正在积极创新生态环境领域的联合奖惩机制。将来,环保表现差的企业会在一个地方失去信任,处处受到限制,就像老赖一样。

例如,《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失信行为实施守信激励和惩戒措施”。

青海省明确规定,三年内禁止环境信用不良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山东省东营市实施了财政支持优先、环境保护科技项目优先、保险机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优惠等激励措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财政、住房和建设、价格管理部门,对环境信用差和环境信用差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差别污水处理费政策。

在江苏省南通市,从2015年到2016年,200家环保信用差和极端环保信用差的企业被征收了400多万元的污水处理费,60多家企业提高了环保绩效,30多家高污染企业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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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环境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环境部和地方环保部门已经确定了限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评估和认可等四大类25个子类的联合纪律措施。将定期汇总与学科对象相关的信息,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联合纪律处分合作备忘录》的内容,依法依规对纪律处分对象实施联合纪律处分,建立“一地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纪律处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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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完整的企业环境信用法规

客观地说,目前环境信用评价缺乏上位法、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支持,主要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优惠措施和政策仍在研究和制定中,企业没有动力参与。

东部某省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很多情况都是我们自己在探索。”由于不同省份的制度和评估方法不同,“我们也遇到了困难,正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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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认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一部完整的企业环境信用法律,而且目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不是强制性的,这导致企业环境信用本身的评价机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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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他认为企业环境信用的评价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的作用。“这种评价机制必须让社会充分参与和发挥社会的力量,这就是环境保护的多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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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下一步,环境部将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关立法工作。目前,我们已经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条例(草案)》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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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国务院行政法规界定了环境保护信用的边界,明确了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的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信用分析和适用期,促进了信用评价的共享,进一步促进了跨区域评价结果的相互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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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草案将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联合守信激励和联合失信惩戒措施,明确联合激励和绩效主体的责任,积极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环保信用评价体系,为反污染斗争提供帮助。(记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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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张嘉诚

标题: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探索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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