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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直航”业务相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公告第133号[2019]

为了支持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空枢纽港的建设,提高空航空运输企业的竞争力,方便进出境过境旅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国际直航”业务。现将有关监管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第一,“国际直航”的定义

“国际直达航班”是指进出境过境旅客在始发站和中转站(先抵后离的国境口岸)一次性办理航班登记手续,在中转站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并对其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进行检查和监管,在目的站提取托运行李的经营方式。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第二,业务处理

(一)航空公司/运输企业和机场经营人应当在开通“国际直航”业务前,共同向海关总署提交拟开通的航班时刻表和保障计划。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企业应与国内航空公司/运输企业和机场运营商一起提交相应的材料。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二)海关总署根据直属海关的实地调查,重点关注本公告行李监管、机场管理、航空公司/运输企业管理章节以及当地海关人力资源配置中航空公司/运输企业和机场运营企业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情况,并及时回复是否批准开办“”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三)航空公司/运输企业增加、减少或变更国际联运航班的航线、航班和时间,或者暂停航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应当事先征得直属海关同意。

(四)对未按照本公告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且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航空公司/运输企业和机场经营人,直属海关可以暂停其“国际直航”业务,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海关总署将终止其“国际直通航班”业务。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第三,通关流程

(1)为提升旅客通关体验,航空公司/运输企业应在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全面开展授权业务,接受旅客授权配合海关开箱检查。授权委托的具体形式和海关要求由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直属海关与运输企业协商确定。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二)过境旅客在国内离境站办理托运行李交付手续。旅客到达中转站机场(出境的最后一个国境口岸)后,应接受海关检疫,并办理手提行李通关手续。旅客客户(航空公司空运输企业)应配合转运站海关对托运行李进行机器检查和必要的开箱检查。需要办理托运行李通关手续的旅客,由航空公司/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引导至海关监管站点进行检查。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三)过境旅客到达中转站机场(入境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后,应当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办理手提行李通关手续。旅客客户(航空公司空运输企业)应配合转运站海关对托运行李进行机器检查和必要的开箱检查。对于需要携带托运行李办理海关手续的旅客,航空公司/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负责将旅客连同其手提行李一起带至海关监管站点进行检查。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四)过境旅客携带宠物入境的,应当从有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入境后,旅客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证件,接受宠物现场临床检查。需要隔离的宠物应在符合隔离条件的入境口岸进行隔离。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四.机场管理

(1)机场运营方应在国际到达海关监管区设立专门的国际中转休息室和海关中转检查区,海关中转检查区应配备人体检查设备和行李检查设备,以确保过境旅客能够得到控制,满足海关监管和检查的需要。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2)机场运营方应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设施,以实现海关对所有过境托运行李的远程后台监管。当运输行李被分类时,行李信息(数量、数量、重量等。)、乘客护照信息、换乘信息等。应实时传送给海关,实现海关控制和比对功能。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三)机场经营人应当具备识别、转移和拦截过境旅客的条件。

V.航空/运输企业的管理

(a)航运/运输企业应积极配合海关宣传法律法规。在始发站办理“国际直达航班”过境旅客登机手续时,应放置提示标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报关单》,提示需要申报的旅客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报关单》;通知旅客在到达中转站后主动选择报关渠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报关单》,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飞行过程中,航空公司/运输企业应通过机上广播介绍旅客过境流程、通关流程及相关海关规定,并提醒“国际直达航班”上的旅客到达中转站后无需提取托运行李,但应携带所有手提行李下机并完成海关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2)航空公司/运输企业在出发站办理“国际直达航班”过境旅客登机手续时,其托运行李(除婴儿车和轮椅外)在转运站领取的旅客应取消其所有托运行李的便利性,并按普通进出境旅客办理登机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3)航空公司/运输企业应对“国际直达航班”的托运行李使用有效的识别标志,并将其与其他托运行李区别开来。

(4)航空公司/运输企业应根据海关要求,及时传输旅客信息、托运行李信息(号码、重量、号码等)等电子舱单数据。)并将航班连接到海关旅客名单系统。对于在登机口因手提行李超重而暂时调整为托运行李的旅客,运/运企业应在飞机降落前将上述舱单信息报告中转地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5)航空公司/运输企业在安排中转航班衔接时,应充分预留海关检查时间。具体预留时间由航空公司/运输企业、机场运营商和海关根据实际监管和保障能力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90分钟。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六)过境旅客托运行李到达中转站后,航空公司/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负责将所有过境进出境旅客的托运行李转移到海关查验设备,并通过逐一扫描代码,在后台注销过境旅客的托运行李。相关托运行李经海关检查放行后可以再次交付。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七)航运/运输企业应根据海关指示配合检查托运行李。对于海关确定需要人工开箱检查的过境进出境旅客的托运行李,托运/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指令找到托运行李,及时将其运送至海关过境监管现场,并按照海关指令操作。如果需要进行机场安全检查,在将机场安全检查运送到海关过境监管地点之前,应优先进行机场安全检查。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八)空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负责全程引导过境旅客。海关监管要求旅客到场的,应当及时引导旅客到海关监管场所接受海关检查。旅客自行申报行李中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应当负责带其到海关监管场所,并与手提行李一同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九)未经海关同意,航空公司/运输企业不得为未办理海关手续的旅客办理下一次登机手续,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海关。对于需要当场办理海关手续、被海关认定为高风险或者处于紧急状态的旅客,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地面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海关对其行李物品进行拦截和监管,并办理退换签证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过境旅客因依法办理海关手续需要不能按时登机的,由航空公司/运输企业妥善处理。

(二)过境旅客因天气等特殊原因需要在中转站改乘其他航班的,如果改乘的航班不属于“国际直达航班”的经营范围,航空公司/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应当将过境旅客的托运行李交给过境旅客本人,并按照进出境旅客的一般程序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一)海关总署已同意试行“国际直航”业务,并按照现有的试行航线和飞行范围开展“国际直航”业务。

(二)进出境旅客卫生检疫和海关监管“国际直航”行李物品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海关关于“国际直航”的公告和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宣布。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12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李润发

标题: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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