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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连在最近的国务院政策简报中表示,中国将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重点加强和完善与信用修复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该意见的重要创新举措。

连认为,信用修复是指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从“黑名单”中退出、解除对失信行为的联合处罚、依据法律法规缩短或终止失信信息披露、依据法律法规规范信用记录保存等相关措施和流程。

我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信用修复不是一个简单的‘粉饰记录’,也不是一个简单的‘退出惩罚’,而是一个带有先决条件、程序和限制的不可信的纠正过程。”丽安·魏亮说。

我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首先,有一个前提,即信用修复只能在不可信主体完全纠正不可信行为并履行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依规做出诚信承诺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进行。

我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第二,有程序。不可信赖主体应依据法律法规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即对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决定和惩戒决定的职能部门,并通过诚信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验证、接受专项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进行信用恢复。,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认。

我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第三,这是有限度的。信用修复主要针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不能从“黑名单”中撤销,对失信行为的联合纪律处分不能解除,失信信息披露不能终结。不诚实的记录将根据法律法规长期保存。对于轻微或一般的失信行为,只有在失信行为得到完全纠正且满足信用修复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按照程序申请退出“黑名单”,解除对失信行为的连带处罚。申请缩短或终止不可信信息的披露,并根据法律法规保存信用记录。

我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连介绍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按法律法规保存信用记录一般不超过五年。

“信用监管的目的是让值得信任的人‘降低成本,减轻压力’,让不值得信任的人‘付出代价,增加压力’。”连说,通过分类监管和信用评估,守信者不受干扰,失信者总是不安。

标题:我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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