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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船船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船船员训练、考试和发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训练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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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公务船船员的训练、试验和发证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务船”,是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军事船舶除外)的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适合海上公务船船员提交训练、考试和发证业务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辖区海上公务船船员的胜任证书训练、考试及发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胜任证书

第四条公务船船员的适任证明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格式见附件一。

公务船船员的适任证明书包括以下基本复印件。

(一)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持有人的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持有人的胜任等级、职务、适用范围

(四)发行日期和比较有效期

(五)发行机关名称

(六)签名。

第五条海上公务船船员的胜任证书等级和职务如下。

(一)高级船员。

1 .一等胜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上的公务船,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和轮机长、大管车、二管车、三管车。

2 .二等胜任证书:适用于1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主推进力装置小于750千瓦的公务船,职务分为船长、司机和轮机长、涡轮员。

3.3等胜任证书:适用于不到100吨的公务船,职务是司机。

(二)普通船员。

普通船员的胜任证明书不分等级,职务分为水手、机械工。

第三章训练、考试及证书颁发

第六条申请高级公务船船员胜任证书,必须完成本法附件二规定的胜任训练以上。

公务船船员的胜任训练可以由其任职公务船所属机关组织开展,用船上训练的方法完成。

公务船所属单位应当建立本公司公务船船员训练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高级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完成适任训练后,必须通过中国海事局或授权的直属海事局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见附件三。 审查公务船所属单位是否具有相应岗位的胜任能力时,审查合格者视为通过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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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试完成船上研修的,其任职的公务船所属机关发行《海上公务船船员的胜任能力鉴定》(样式见附件四)。

第八条取得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18岁以上;

(二)满足船员的健康要求

(三)具备本法附件五规定的任职资格,安全记录良好。

(四)完成海船船员的基本安全训练

(五)完成相应的胜任训练,通过考试。

第九条公务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其任职的公务船所属机关应当提交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书(样式见附件六)

(二)比较有效的身份证

(三)比较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说明

(四)基本安全训练合格说明

(五)“海上公务船船员胜任能力鉴定”

(六)船员服务簿

(七)目前持有的胜任证书

(八)考试成绩合格说明。

第一次申请胜任证书的,颁发胜任证书,分发船员服务簿。 船员管理系统已经有电子新闻的,可以免除提交相应的纸质资料。

公务船的船员是变更服务的公务船的所属机关时,由该新服务的公务船的所属机关办理适任证明书的发行手续,提交本条第1款第(1)(2)(5)(6)(7)项的资料。

第十条全日制航海专业、专业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大学,是全日制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等同于完成一等三副或三管轮的胜任训练。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军事再转发人员申请公务船船员胜任证书,应符合本法附件七的职务对应要求,经过补差训练、考试(审查)、见习,依照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相应材料对应职务的公务船船员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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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务船高级船员的适任证明书有效期比较短5年以下,普通船员的适任证明书长期有效。

第十二条持有公务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在证书比较有效期内,具有符合其适任证书所述范围的12个月以上海上工作资格,安全记录良好,公务船员适任证书比较有效期届满前的6个月内,在本法第九条的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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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船船员适任证明书过期或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公务船船员适任证明书的再有效条件的,必须在相应等级的公务船上完成相应职务三个月以上,通过公务船所属机关的审查,本法第九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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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破损或丢失的,持有人应当通过其任职的公务船所属机关申请向负责颁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关重新颁发,依照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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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颁发的公务船员适任证明书的比较有效期限与原公务船员适任证明书的比较有效期限相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务船所属单位应当建立船员资料,连续有效地记录船员训练、资历、健康状况以及船员审查、证件持有情况等相关消息,以便随时查询。

第十五条在海上公务船工作的船员必须持有比较有效的公务船船员适任证明书。

持有比较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明书的船员可以颁发相应的等级、职务的公务船船员适任证明书,在相应等级的公务船上担任相应的职务。

第十六条具有比较有效的公务船员适任证书,可以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相关管理规定申请相应等级、职务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公安、渔业等有专业公务船船员管理法规的,该船员的训练、考试和发证管理由其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本法从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比较有效期为5年。

附件:1.证书的格式和创建请求

2 .培训和胜任的要求

3 .驾驶专业考试科目表

4 .海上公务船船员胜任能力鉴定

5 .申请公务船船员胜任证书的训练、海上工作资格和胜任考试要求

6 .公务船船员适任证明书申请书

7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军事再转军人申请公务船船员胜任证书的职务对照表

文件全文和附件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 msa.gov/)通知公告栏船员管理类别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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