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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贷款成为许多人借款的优先途径,由于其门槛低、借款金额大、贷款期限长,客户招聘量迅速增加,不法分子也将苗头对准网络贷款,电话、邮件、微信 最近贵阳公安经常发出防止诈骗的警告,贵州12348热线每天接到很多这样的咨询电话,今天我们12348的律师来跟你说“网上贷款”什么事? 回顾一下,住在贵阳市的刘先生因为资金周转紧迫,从网上下载了一个借款app。 刘先生根据要求在个人新闻中申请5万元贷款后,由于账号错误、解冻、信用流水刷、需要向洗钱中心支付风险资金等理由,让刘先生连续6次向其指定账户汇款共计230000元 后来回调让刘先生继续汇款,发现刘先生被骗了! 律师说小刘的遭遇是冒充典型的借贷企业进行的网络诈骗。 新型网络欺诈的表现形式:欺诈分子以虚假贷款为欺诈手段,要求受害者预先支付所谓的“提现费”、“包装费”、“工本费”、“会员费”、“验资费”、“保险费”、“押金”、“保证金”。 遇到以上情况或其他类似情况时,建议保持冷静,观察网络欺诈的识别和防止,拒绝欺诈分子的所有支付请求,随意转账,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及时警告解决。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方支付给你的各种费用是欺诈之道,正规贷款企业在收到借款之前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即使弄错了银行账号,转账也在原路返回,没有资金损失,验证资金和解冻都是必要的 即使卡号错了,骗子评级错了也是为诈骗提供理由。 民法典关于网络借贷新01禁止发行高利贷利率的市场化有助于缓解资金周转的困境,促进金融市场的活跃,但可以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利用,利用别人尽快花钱的心情进行高利贷。 与这些放贷乱象相比,民法典首次禁止将高利贷写入民事法律规范,对高利贷给予了否定的法律评价。 其中,围绕高利贷的核心“收取高额利息”,从放贷主体的多样立场出发,放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关系规定》,即涵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督管理文件等有关规定,完善高利贷 02利率规定年9月1日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贷款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一部分的利率约定无效。 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支付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民法从调整利率这两个层面承诺。 一是未约定利息的借款,视为没有利息。 金融机构和个人如果没有约定支付的利息,只会偿还本金。 第二种是利息约定不明确,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自然人的借款,从民间贷款的互助性考虑,估计利息没有约定。 第二个非自然人的借款,除非借款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否则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法、习性、市场利率等因素明确。 通过避免高利来限制征收派生的手续费、管理费、违约金等变态利息,使民间贷款回到互助的本位,不成为非法利益的手段,有助于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根据年8月19日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贷款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内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4倍的情况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年8月20日前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原告起诉时年度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4倍,明确受保护利率的上限。 前项所说的“一年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借贷中心从年8月20日开始每月发表的一年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9月20日公布的1年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lpr ),目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年利率上限为15.4%,该估计利率可能每月变更,每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银行间同行贷款中心 这个司法解释的撰写,进一步打击高利贷,限制借款利率,坚定了国家打击高利贷的决心。 03样式条款在网络贷款中通常贷款人由借方提供样式合同,贷款人往往只能根据该样式条款的副本签订。 法典对样式条款的草案也有具体规定,贷款人签订合同,减轻、免除下述不合理的自我责任、限制、免除或平台方面的义务时,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更好地保障了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样式条款是为当事人反复采用而预先制定的,与对方签订了未协商的条款。 使用样式条款签订合同时,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公平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用合理的方法观察与对方免除或减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证明该条款。 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证明义务,对方没有观察或者理解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情况下,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文案。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样式条款无效。 (一)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况。 (二)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第一权利。 (三)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第一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样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理解解释。 对风格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对提供风格条款的一方作不利的解释。 样式条款和非样式条款不一致的,必须使用非样式条款。 “律师建议1 .“贷款没有门槛,贷款前乱收钱,出钱晚”是常见的三大贷款欺诈之路。 借钱之前以各种名义让你付钱是诈骗! 如果不清楚,请咨询0851-86600110。 警察防欺诈专家可以在网上辨别真伪。 2 .在网络贷款过程中,要求支付包装费、工本费、保险费、保证金、流水资金、解冻金等费用时,必须慎重解决。 然后,如果发生欺诈,第一时间报警,尽量挽回损失。 3 .建议选择正规的专业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业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选择网上贷款的情况下,建议在相关网站上查询贷款企业的基础新闻,比如下载天眼检查、企业检查等软件。 4 .在网贷过程中产生疑问或怀疑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受专业的法律咨询。 资料来源:省法律界人士厅整理:蔡莎莎郭知青原标题:《民法典》关于网贷新规,请告诉我如何辨别“网上贷款”的陷阱!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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