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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一系列新法新政的推出和实施,民办教育事业迎来了新的快速发展机遇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理解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实施后中国民办教育的迅速发展状况,不断提高民办教育者的法律素养和管理水平。 5月28日下午,在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民办学校法律实务解体研讨会在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报告厅举行,惠州市管辖内200所民办学校的主办者和法人代表出席了活动。 会议上,广东省优秀律师、广东省教育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余苏介绍了新政背景下民办学校运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主题复印件。 她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对所有民办学校(训练机构)来说都是挑战,是机会。 民办学校常见的纠纷类型有行政、民事、刑事三种为主。 在民办学校,如果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学校运营许可证的出租,是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判断、验资、核实、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说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她在新政背景下学校的法律管理必须具备学校资格审查,即学校许可证、民非证(五证一体型)。 他建议年度检查合格,需要验资报告、资产判断报告的真实性检查。 主办者的出资必须到达,通过不动产出资的话需要过户。 校舍安全问题排除财务的规范管理和学生和教师的教育和管理等 而且,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会计专业硕士学位,在税务机关工作多年,担任广州税务局系统科长的刘铭先生分享了关于民办学校税收政策问题等的内容。 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激励、大力支持、正确诱惑、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计划 根据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主办者可以选择自主设立非营利或营利的民办学校。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主办者不得获得学校的收益,学校的办学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民办学校的主办者可以得到学校的收益,学校的办学依照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决。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13号),刘铭认为非营利民办学校不等于非营利组织。 为了满足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满足必要且该条件。 针对民办学校面临的税收困境和政策问题,刘铭建议非营利民办学校和公立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承认民办学校(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公益性身份。 民办学校单独出台税收政策,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民办学校,比较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制定系统的政策指导。 扩大非营利民办学校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后的免税收入范围。 就民办学校的投资环节、清算转移环节、投资退出环节颁布专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现场还进行了与参加者的问答、交互。 出席这次会议的主要嘉宾有惠州市民广播教育协会会长黄奕珠、副会长郑安华、庞振全、姚立锋、蔡雨锋、张丽红、卢清著、监事长黄伟军、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广东省优秀律师、广东省教育 文:王秋蓉摄影:徐文海

标题:热门:《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事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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