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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服务行业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87号公告

现就寿险行业增值税抵扣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1.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增加15%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具体生活服务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说明》(财水[2016]36号)执行。

两部门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2019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纳税人,其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达到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15%的加减政策。

两部门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2019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15%的加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加减15%的政策适用后,本年度不做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确定。

3.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附加抵扣。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和扣除;如果进项税已计提并扣除15%,且进项税已按规定转出,则在本期进项税转出时相应减少并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两部门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本期应计扣除金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15%

当期可抵扣加抵销=期末新增抵销余额+当期应计加抵销-当期减少加抵销

四、纳税人申请追加抵扣政策等相关事宜,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政策改革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两部门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特此宣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伟

标题:两部门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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