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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最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通知。根据通知,为促进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增强集聚和规模效应,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国家广电总局将推进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

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申报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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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表明,各地申请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音像产业基地(园区)并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机关命名产业基地(园区)的一般形式,命名为“中国(地名)广播电视和网络音像产业基地(园区)”。申请国家广播电视网络音像产业基地(园区)并符合条件的中央级单位和企业,可命名为“国家广播电视网络音像产业基地(园区)”。具体名称根据各基地(园区)的优势和特点确定。

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申报工作启动

通知全文如下:

总局关于推进国家广播电视网络音像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通知

广电发[201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播电影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央有关单位:

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申报工作启动

为促进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和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增强集聚和规模效应,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做优,现就推进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申报工作启动

一、基本要求

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命名,主要体现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的制作、发行和传播、用户服务、技术支持、生态建设和运营管理等领域。,涉及科技创新、高科技视听、综合开发、产业链重构、平台云化等方面的R&D实践和应用,并推动广播电视理念的创新,重点包括:通过软件定义、数据驱动、算法重构等。,内容制作过程中的选题策划、素材整合、需求组合、分析预测、创作制作都是智能化的,实现了基于用户观看行为深入分析的全过程智能化内容制作系统;适应移动化、互动化、个性化媒体服务趋势,充分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5g、超高清等新技术,打造媒体制作、智能传播、精准服务的智能广电媒体。和智能广播电视生态系统;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等开放合作项目,通过企业联盟和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广播电视产品和服务出口;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支持广播电视衍生品和后产品的开发和营销,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信息设备生产的产业集聚发展模式。

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申报工作启动

基地(园区)可以集中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的某个领域或方向,也可以覆盖该产业的多个环节和领域。总体而言,产业创新发展要有一定的基础、规模和特色,重点集聚特色产业的高端元素,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的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

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申报工作启动

经总局批准,各地申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音像产业基地(园区)并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机关命名产业基地(园区)的一般形式命名为“中国(地名)广播电视和网络音像产业基地(园区)”。申请国家广播电视网络音像产业基地(园区)并符合条件的中央级单位和企业,可命名为“国家广播电视网络音像产业基地(园区)”。具体名称根据各基地(园区)的优势和特点确定。

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申报工作启动

二、申请条件

申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将当地政府申报的基地(园区)经审查后报送总局。中央有关单位对所属单位和企业的申报基地(园区)进行审核后,向税务总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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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主体基地(园区)的基本条件

1.申报基地(园区)已明确确定为省级重点项目;地方申报应具有省委、省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基地(园区)的政策文件;中央级单位和企业应申报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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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基地(园区)在上述基本要求上应具备较强优势:技术研发创新能力明显,技术集成应用效果良好,创新能力突出;科研、媒体整合等企业数量众多,吸纳就业能力明显,集聚效应突出;行业龙头或重点企业落户基地(园区),对周边地区和行业有明显的辐射作用,带动作用突出;基础设施和产业服务平台相对完善,平台效果突出;相关技术、人才、资金、政策等资源丰富,具有行业后发优势和突出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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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基地(园区)应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地方政府在土地和资金方面有支持基地(园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将支持基地(园区)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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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报基地(园区)应有相应的领导管理制度,相关管理机构和经营实体已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已经完善。

(二)申请基地(园区)的主要材料

申请基地(园区)时,应提供并确保以下主要材料真实有效。

1.基地(园区)基本情况,包括批准设立文件、领导和管理制度、经营主体、主要产品和服务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综合情况。

2.基地(园区)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在行业或领域中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品牌影响力及近两年的运营情况。

3.基地(园区)在内容、技术、模式、形式、制度和机制创新等方面成绩突出。,以及近年来获得的认可和奖励。

4.基地(园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5.政府在土地、规划、项目、金融、资金和人才等方面对基地(园区)的政策支持。

第三,规范管理

(一)总局负责命名和宏观指导

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总局拟对申报的基地(园区)组织调查研究,在总局网站上公示拟命名的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音像产业基地(园区)名单。正式命名后,总局将从寻求政策支持、加强业务指导、推广示范、支持行业开展大型活动等多方面推进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建立基地(园区)综合分析报告机制,促进基地(园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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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未落实思想工作责任制,因管理或产品服务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多年未发挥有利作用的基地(园区),总局将酌情予以通报、责令改正、警告或撤销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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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负责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报的地方基地(园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同时加强总体规划,实现合理布局。积极争取区域内命名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服务引导,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实施品牌战略,推进新技术研发、应用和集成,鼓励实施特色创新产业项目。加强地方基地(园区)的综合协调、动态管理和整体监管,充分发挥基地(园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上述要求,中央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中央单位和企业基地(园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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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地(园区)单位承担具体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基地(园区)单位承担基地(园区)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主要责任,实行思想工作责任制,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根据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强化目标定位,实现基地(园区)的优质创新发展。各地基地(园区)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书面报告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总局规划和财政部门。中央级单位和企业的基地(园区)年度发展报告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由主管单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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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关事项

对于总局以前命名的广播、电视、网络音像基地(园区),要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本通知精神纳入整体管理,推进转型升级,并按上述时间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

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申报工作启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9年5月10日

标题: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申报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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