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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蕾

《上海证券报》昨日独家获悉,为提升银行业和保险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满足审慎监管需要,巩固审慎监管基础,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运行,中国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业和保险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审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目前正在征求业内意见。

银保监严抓会计信息质量 拟发文对虚假做账说不

《管理办法》颁布的一个背景是,随着银行业和保险业发展的新时代,金融机构的会计理论和实务也面临着挑战和变革。

根据《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应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交易或事件的经济本质和风险本质;在统一的国家会计制度范围内,选择采用审慎的会计政策,做出审慎的会计估计;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可比的会计政策;其他审慎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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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水平,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加强会计文化建设,弘扬守法、诚信、审慎、稳定、不做假账的精神,鼓励和保护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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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强迫会计部门编制或者提供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会计信息。董事会对会计信息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建立并实施重大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会计信息质量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责任人,因其未能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而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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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内部控制方面,监管部门明确了一些“不允许”:相关合同、协议等原始会计资料不应被隐瞒,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基于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材料进行;会计信息不得偏离交易或事件的经济本质和风险本质,以规避相关政策或监管要求;不要利用关联交易来调整利润或监管指标;永远不要高估资产或收入,永远不要低估负债或费用;不得通过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或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调整利润。不允许通过公允价值评估调整利润、夸大资产价值或粉饰监管指标;不得虚假终止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通过变更或使用会计科目或会计报表系列来规避相关政策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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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是否符合审慎监管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编制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批准,并向银监会或当地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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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发现报告材料中的相关事项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应当要求机构予以纠正,并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调查访问等方式对机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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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可以组织负责审计财务报告的银行、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谈,沟通了解审计情况,必要时可以直接约谈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资质、专业能力或审计质量等方面不能满足本机构的审计要求,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本机构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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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还将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纳入了市场准入、业务创新、高级管理层任命、监管评级和绩效评估等行政许可和监管评估的相关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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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监管当局将酌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监管会谈;责令限期整改;增加准备金要求或资本要求;限制股东分红;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加分支机构;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会计信息质量违法违规的,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行政部门的责任人将移交相应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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