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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2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中小学教师教育纪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落实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教师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过充分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教育纪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已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给予反馈: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1.登录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网站:chinalaw.gov),进入主页主菜单“征求立法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函告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办公室(邮编:100816)。请在信中注明“征求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实施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评论发送到:fzb@moe.edu。

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22日。

教育部

2019年11月22日

《中小学教师教育纪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完成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学生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规则所称教育处罚,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言行失检的学生进行特定方式的制止、约束或纠正,使学生从中学习,认识和纠正其错误的工作行为。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教育惩罚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律权威。

第四条(义务和要求)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规章制度、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正常教学活动、有害身心健康的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适当处罚。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确行使教育处罚权,制止有害学生或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五条(实施原则)实施教育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面向教育。应以关爱学生为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增强自律、完善自我的目的。

(二)合法合规。它应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基础,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公正、客观、公平。

(三)处罚适当。应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致表现、过错性质、悔改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从而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4)确保安全。我们应该提前了解学生的行为动机,判断行为的性质,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条(一般纪律处分)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教师可以根据学生违纪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当场实施教育纪律处分:

(1)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出口头或书面审查;

(3)适当增加体育需求;

(4)站在教室内或在侧墙上反思不超过一次课堂教学时间;

(五)临时扣留学生违反纪律、秩序或者规章制度携带的物品;

(6)课后留在学校;

(七)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如果学生扰乱课堂或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教师可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课堂或教学现场,并将其暂时隔离。

实施前款措施后,教师应当酌情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父母),并要求父母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第七条(严厉处罚)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者经现场教育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经学校德育负责人同意,教师可以实施下列教育处罚措施,并通知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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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课外远足、社会实践和其他团体活动;

(二)承担学校公共服务任务;

(3)接受学校德育负责人的指导;

(四)在学校设立的特殊教育场所,隔离和反映或者接受有关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特殊教育;

(5)要求家长陪同他们上学;

(六)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严厉处罚)学生违纪、行为不端、坚持教学、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或者有欺负同学、侮辱、殴打教师等不良情节的,教师应当要求学校采取以下教育处罚措施: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a)给予不超过一周的休学或休学时间,要求家长带回来配合教育的发展;

(二)被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斥的;

(三)安排特殊教育场所,并由专业人员给予辅导和矫正;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校的;

(五)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严重违纪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警告、记过、缓刑等纪律处分。对于高中生来说,他们还可能被勒令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因违法或轻微犯罪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到特殊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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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强制措施)教师发现学生携带或者使用非法或者违法危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如果情况严重,他应该向学校报告。扣留的非法物品应在适当时候归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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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发现学生的行为是危险的,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如果发现学生藏匿非法物品,应责令其交出或检查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和储物柜。

学生损坏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物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

第十条(制定校规)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纪律的具体情况和规则。

学校在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时,应征求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学校规章制度在实施前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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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学校规章制度中规定本规则以外的其他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并听取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和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话,你可以组织一次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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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校规章的实施)学校规章应当公布,未公布的不得实施。学校应该利用入学教育和其他适当的手段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和解释学校的规章制度。

根据情况,学校可以成立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委员会等组织,吸引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负责讨论和确定可以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落实,并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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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施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措施,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帮教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罚后,应注意与学生的沟通和帮助,注意惩罚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和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法治副主席(辅导员)、司法、心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为不良行为学生提供专门的辅导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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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构成犯罪但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和帮助,并要求家长配合。

第十三条(禁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a)通过殴打、刺伤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疼痛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处罚限度,重复抄袭、强迫做令人不舒服的动作或姿势以及变相进行其他间接的身体和心理体罚的;

(三)用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侮辱或者减损学生的人格尊严;

(4)因个别或少数违规行为惩罚所有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好恶,任意或选择性处罚;

(六)侵犯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其人格尊严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教师的权利和责任)教师因事故或学生自身因素,实施教育处罚不当,造成学生身心损害的,学校不得给予教师纪律处分或其他不良待遇。

教师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如果学生因重大过失受到身体伤害,学校可以在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后向教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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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父母的责任)父母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受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章违纪、行为异常的学生进行教育。

如果家长对教师的教育处罚有异议,学校应引导家长通过适当的渠道合理表达自己的要求;对威胁、侮辱或者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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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纪律处分的解除)学生在受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纪律处分或者教育处罚后,能够真诚认错并积极改正的,学校可以提前解除纪律处分。

学生被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处分的,应当恢复其应受表彰和奖励的权益。

第十七条(学校投诉)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在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给予的教育纪律处分或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投诉。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由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和校外其他代表组成,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并组织评议。学校应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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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原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

第十八条(救济途径)学生或家长对学生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指导和监督)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行使职权的意识和能力,并将其纳入师德考核范围。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将第八条所列学生教育处罚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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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或指导学校制定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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