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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宣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点概述

季度销售额的增值税起征点是30万元。低于起征点的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他们可以自愿登记为纳税人

税率为13%/9%/6%,征收率为3%

增值税纳税期限更长、更方便。取消“1、3、5”三个纳税期,增加“半年”纳税期

除法定免税外,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增值税特别优惠政策

安排了一个五年过渡期

增值税法草案的背景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法公开征求意见!延长计税期 安排过渡期

根据《条例》的授权,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原企业纳税人全部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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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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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八年十步的改革,中国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目前,所有与增值税相关的改革措施已经出台,立法条件已经成熟。为了以法律形式巩固改革成果,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保持现行税负水平不变的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整合了《条例》和36号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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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主要从10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

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在征税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了巩固改革阵营的成果,将“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纳入“服务”,将“金融商品销售”与“服务”分开列出,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国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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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交易、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必须缴纳增值税

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交易、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季度销售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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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率为13%/9%/6%,税率为3%

为巩固营改成果,深化增值税改革,《征求意见稿》相应调整了《条例》规定的税率,适用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货物。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运输、邮政服务、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销售或进口农产品的适用税率调整至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增值税税率显然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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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定的销售额包括所有货币和非货币形式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了销售是纳税人在应税交易中获得的相关对价,包括所有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经济利益。

据报道,非货币性资产应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和到期前不准备持有的债券投资。

5

建立最终退税制度

为巩固和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根据增值税原则,《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最终保留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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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混合销售和并行经营的规定

为了巩固营改成果,解决特殊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混合销售”的概念,从主体和“兼营”两个方面核算税收,明确了混合销售应当从主体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应适用较高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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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行为。并行经营是指纳税人的业务不仅包括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还包括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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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除了法定的以外,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专属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沿用了《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除法定免税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因突发事件等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原因,制定增值税特别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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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取消“1日、3日、5日”三个纳税计算期,增加“半年”纳税计算期

为贯彻深化“配送服务”改革的精神,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频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了“1天、3天、5天”等3个纳税计算期,新增“半年”纳税计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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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0天、15天、1个月、1个季度或半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半年纳税期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的纳税人。如果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的纳税期限纳税,他可以按时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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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计税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如果以10天或15天为计税期,应在到期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并在次月第一天起15天内申报上月应纳税款,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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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出具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9

明确税收征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结合征管实践,明确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征收。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义务、发票管理和法律责任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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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过渡安排

为了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实行的税收政策确需延长的,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延长至本法施行后五年。过渡期结束后,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特殊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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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什么意见吗?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mof.gov)主页上通过《金融法规征求意见信息管理系统》(网址:lisms . MOF . gov/lisms);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chinatax.gov)主页上的征收系统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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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您的意见函告: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法律法律司(邮政编码100820);或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服务税司(邮编: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税法律征求意见稿”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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