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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政绩,重发展轻保护,充当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的保护伞,给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造成了很大障碍。一些地方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立案难、证据难、鉴定难等问题。

进一步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格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近年来,我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一些地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进一步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北京、内蒙古、山东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两年。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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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机关和相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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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方式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相关社会组织针对损害公共利益或具有重大损害公共利益风险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是人民检察院对“环境污染、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责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保护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者不作为,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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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以来,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环境损害识别与评估推荐方法》、《生态环境损害识别与评估通用指南》、《生态环境损害识别与评估损害调查技术指南》等。初步构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技术体系,明确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的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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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注册评估规则》,进一步规定了注册评估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及设备配置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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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亟待推进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试点地区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89件,审结73件,受理二审案件11件,全部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但是,在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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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它可能受到“司法本土化”的影响。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政绩,重发展轻保护,充当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的保护伞,给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造成了很大障碍。一些地方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立案难、证据难、鉴定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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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境损害评估的力度不够。环境损害评价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查明污染的损害程度,对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做出准确判断,并以证据为依据做出判断。目前,司法实践中发现,具有环境损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寥寥无几,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环境损害赔偿评估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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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针对遇到的问题,应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推进实践,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记者宋安)

边肖单位:宋亚丽,湖北姬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宜昌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安辰

编者:张嘉诚

标题:进一步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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