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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和商务部组织实施了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通知指出,优先支持城市配送车辆明显清洁规范的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围绕购买、运营、回收、充电或加气、加氢等配套设施建设,建立有效的资金和政策保障机制,优先保障路权。

三部门组织开展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优质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商务部在总结第一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决定组织申报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部门组织开展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

一.一般要求

发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是支持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防治大气污染、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物流成本降低和效率提高、解决城市配送“三大难题”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的评选将以城市为组织主体,按照客观、公平、择优、突出重点、多方合作、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以交通结构调整行动计划任务部署的整体实施为主题,以构建“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服务体系为导向。围绕进一步完善城市货运配送网络节点布局,加大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力度,创新交通组织模式,优化城市配送交通政策,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以推进节能减排、降低物流成本、促进交通服务优质发展为目标,统筹规划项目布局,加强量化考核,严格选择和检查,加强跟踪引导,为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优质发展提供典型经验和模式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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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原则上,申报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的城市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位置条件。优先支持《推进大型物流通道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确定的国家骨干多式联运枢纽(城市)和区域重点多式联运枢纽(城市),以及《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确定的国家陆港型、港口型、空港型、生产服务型和商务服务型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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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流基金会。物流枢纽站等基础设施条件良好,信息化水平高,物流需求旺盛,城市配送、交通运输、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发展潜力巨大。

3.政策环境。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促进城市物流配送发展、促进新能源配送车辆通行有具体明确的支持政策。

(二)优先支持方向。

1.服务支持主要国家战略的实施。它能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调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覆盖交通结构调整的重点领域,促进城市群和都市圈货运布局的整体布局和一体化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鼓励城市联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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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优先支持在城市配送车辆清洗和标准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围绕购买、运营、回收、充电或加气、加氢等配套设施建设,建立有效的资金和政策保障机制,优先保障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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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运配送组织模式的创新与推广。优先支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联合配送等先进组织模式的项目,以及干线多式联运、吊索运输和两端联合配送。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引导企业整合分销资源,共享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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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便捷通行政策科学有效。优先支持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便利化政策的项目。鼓励地方政府解决“通行困难”,完善城市配送节点网络,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面积和配送时间;着力解决“停车难”,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出租车停靠站,探索建立城市公共临时停车位或临时停车泊位;要努力解决“装卸难”问题,鼓励城市规划专用装卸场地,促进设施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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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程序和时间表

(1)启动阶段(2019年9月至10月)。

1.城市宣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省相关市(区、市)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应参照《交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通知》附件二规定的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认真组织编制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商发〔2017〕191号),结合我市发展特点,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公安和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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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和确认。省级交通、公安、商务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的城市物资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按照推荐的优先顺序排序后,填写《××省(区、市)申请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汇总表》(见《交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的通知》(国发〔2017〕191号)附件1),并于2019年10月25日前向交通部提交相关材料,申报城市不限。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审核报告和城市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选择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最佳城市,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联合发文确认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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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阶段(2019年12月-2021年12月)。

1.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协调、职责分工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申报和实施计划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设施,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示范期为2年。同时,根据《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绩效评价评分规则》,定期进行自查、自评,计算本地区评价周期内各项工作的得分,并编制《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年度报告》(评分规则和报告格式参照《交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动态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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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中监管。省级主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商务部门加强跟踪监管,及时掌握辖区内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示范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汇总年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总结报告、评估评价、相关政策文件等材料,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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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重抽查。交通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调查、监督和指导。

(3)验收阶段(2022年1-4月)。

1.评估和接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商务部门按照示范项目绩效评价细则对示范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价,比较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考核验收目标,并向交通部出具考核验收意见。交通部会同公安部和商务部对示范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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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结和推广。相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示范项目成果,梳理典型发展模式和成熟经验,充分发挥标杆项目的引领作用,促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a)加强组织领导。

示范城市所在地的省级交通、公安、商务部门应在充分认识、重视和大力支持示范工作的基础上,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的发展。示范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和统筹规划,建立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加强对示范工作的动态监管,为示范项目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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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配套政策。

交通部将根据《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十三五”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优先考虑和支持纳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公安部和商务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推动,支持示范项目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争取省市财政支持,加大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新能源配送车辆更新购置、示范项目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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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市场监管。

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商务部门研究制定城市配送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完善城市货运配送企业质量信用评估体系,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加强城市配送需求和车辆运力需求的调查统计,科学制定城市配送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计划,提高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发放的科学性。进一步加大对城市货运非法经营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规范城市配送市场和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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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监督和指导。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商务部门,严格按照《示范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要求对示范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省级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工作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监督制度,及时了解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示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示范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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