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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新R&D事业单位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郭克法正[2019]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R&D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科技部制定了《关于促进新R&D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2019年9月12日

(这篇文章被积极披露)

关于促进新R&D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R&D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率,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R&D机构是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从事科研、技术创新和R&D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体制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工机制灵活。可以依法注册为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推进新R&D制度建设,要突出制度机制创新,加强政策引导和保障,兼顾激励和约束,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通过发展新R&D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加强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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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新R&D事业单位,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主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投资者)应为新R&D机构和R&D创新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保障,引导新R&D机构注重科研、技术创新和R&D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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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R&D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以及R&D服务业。

(三)具备开展研究开发、测试和服务的必要条件和设施。

(四)有一支结构相对合理稳定、R&D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

(五)收入来源相对稳定,主要包括投资者的投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收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和承担科研项目的资金等。

5.多元化投资设立的新R&D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和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决策制度和行长、董事、总经理(以下简称“本所所长”)的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的协议制定章程,并按章程进行管理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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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责、组成和产生机制、董事和董事的产生和任职资格、主要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收入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性收入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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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成员原则上包括投资者、行业专家、行业专家和本机构代表。理事会负责选举研究所所长、制定和修改章程、审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工资分配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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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医院院长担任。研究所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促进内部控制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对理事会负责。

(四)设立咨询委员会,研究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技问题、科研诚信和伦理道德等...

六、新的研究开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要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R&D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政治指导,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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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动新建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科研开发组织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伦理道德建设。新R&D机构根据科研、技术创新和R&D服务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R&D课题,动态设置和调整R&D单位,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建R&D团队,配置科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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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R&D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向社会公开招聘,相对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方式在新R&D机构进行技术研发和兼职服务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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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的研究开发机构应建立分类评价体系。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R&D服务为重点,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突出创新的质量和贡献,注重用户评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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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鼓励新R&D机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开渠道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

十一、符合条件的新R&D机构,可适用以下政策和措施。

(一)符合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的要求。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鼓励科技人员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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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合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长期稳定的产学研结合机制,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新,制定产业技术标准。

(5)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和人才交流与合作。建设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吸引人才示范基地;开发国外人才资源,吸收、聚集和培养世界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联合海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究开发,设立研究开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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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鼓励设立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和管理,其经营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建设和发展、R&D和创新等。,投资者不得支付股息。符合条件的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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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企业新设R&D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和管理。鼓励企业经营无分红的新R&D机构,主要用于机构管理与经营、建设与发展、R&D与创新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新R&D企业事业单位享受税前扣除政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郭克发火[2016]32号),新R&D企业机构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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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创新发展的需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新R&D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一)支持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和运行费用支出,促进新R&D机构有序建设和运行。

(二)利用创新券等支持方式,促进企业从新R&D机构购买R&D创新服务。

(3)组织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新R&D机构相应的支持。

十五、鼓励地方政府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支持新R&D机构的建设和运行。鼓励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引导基金,支持新的研究开发机构利用财政资金转移转化形成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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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科技部组织新R&D机构跟踪评估,建立新R&D机构数据库,发布新R&D机构年度报告。将新R&D机构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体系实施范围,逐步推进规模以下企业新R&D机构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地方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推动本地区新R&D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监测和评估,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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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建立新的研究开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新R&D机构违反科技计划、经费、科研道德、学风、科研诚信等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八、各地可参照本意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进新R&D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先行试验。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伟

标题: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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