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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8月16日电-近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称,天津财之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药品腰痛片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不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批药品属于假药。

天津市采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售卖假药“腰痛片”被处罚

据资料显示,这批腰痛片是天津财之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从长春宝应生化制药有限公司购买的(400盒,购买价格为4元/盒)。2018年12月5日,经检验合格后,将在常温下入库。截至2019年6月13日,该批药品已在仓库保存了4次。天津财之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向零售商店配送了284箱药品,召回138箱,售出146箱,价格为18.5元/箱,4箱用于抽样。

天津市采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售卖假药“腰痛片”被处罚

2019年6月21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蔡志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常温库区货架上存放有112箱编号为180901、标有洛阳天盛药业有限公司的腰痛片,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留。6月27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召回的138箱腰痛片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天津市采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售卖假药“腰痛片”被处罚

据了解,天津财之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腰痛片,违反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含制剂,下同)和销售假药”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第一款“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一致”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书的,予以撤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采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售卖假药“腰痛片”被处罚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鉴于当事人销售药品的合法购买渠道,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应商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和审核证明、药品资格、销售票据等。前提是真实合法;药品采购和收货记录、入库检验和验收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药品的储存、维护、销售和出库审核未违反相关规定,记录真实、完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没有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和劣药。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天津财之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给予没收非法销售的腰痛片250盒、没收非法所得2117元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采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售卖假药“腰痛片”被处罚

田延超表示,2018年6月,天津财之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天津财之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第28家门店因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被天津市北辰区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管。行政处罚2万元;子公司天津财之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79店因销售劣药被有关部门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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