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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法学研究者开始强调法学研究要有问题意识。那么,如何建立问题意识呢?

有人认为,树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主要意味着法学研究要注重针对性、现实性和可行性,强调法学研究对法治实践的回应。这种理解突出了法律研究的强烈实用性,这是有道理的,但它没有涵盖法律研究的学术和理论方面。法律研究的问题意识应建立在区分和把握问题、主题和命题三个概念的基础上,并根据学术规律展现法律的实践性。具体来说,就是将现实中的某一法律问题或现象纳入法理学的学术语境中,将法律问题或现象理解、总结并提升为一个具有学术意义的话题,然后就此话题提出一个新的学术命题,并运用学术语言进行论证,从而增加知识总量和理论内容。

学苑论衡:科学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

以这种方式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有助于区分学术上的“科学研究”和“大众科学”,有效地促进法学知识的创新。中国法律界每年发表成千上万篇法律论文,但其中许多都没有多少创造性的知识。在一些所谓热点问题的后续讨论中,文章的数量不断增加,但知识总量并没有显著增加。许多文章只是通过引用文献来普及和重述已有的知识。向公众普及学术知识自然是学者们的一项重要任务,但通过自身的研究工作提出新的主张和推动知识创新也是非常重要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判断一项研究是否有问题意识,一个问题在学术上是否重要,并不取决于讨论它的人数,而是取决于它能否形成新的学术思想。以这种方式确立问题意识,将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存在的浮躁氛围,鼓励更多的研究者安下心来,以真正的知识增量从事学术研究。

学苑论衡:科学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

“问题意识”不同于“有明确的研究对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并不难,但许多有明确研究对象的法律论文实际上介绍和解释了其研究对象的各个方面,缺乏贯穿文章各个部分的新课题和新命题。有些作者只是为了写作而写作,把“某个系统的研究”变成了“某个系统的介绍”。为避免这一现象,有必要将研究对象纳入真正的学术讨论,关注以往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学术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以减少学术重复,促进法律知识的积累。

学苑论衡:科学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

要树立问题意识,还应增强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如今,国际学术交流越来越广泛。许多国外法学研究成果一经问世就能引起中国学者的关注,国内法学研究者出国学习和交流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同时,一些研究者对法律问题的认识也受到国外学者的束缚。如果研究人员以其他国家的制度背景、法律案例和法律理论作为判断标准和主要论据,并在中国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论证某个问题,他们很容易得出有偏见的结论。例如,一些西方机构和学者致力于用他们设计的“法治指数”来评价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用这些指标作为评价中国法治的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些指标的设计主要是基于西方国家的法治背景,不能充分反映中国法治运行的一些重要特征。例如,各种调解在中国法治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西方法治评价中很少涉及。事实上,法律知识的产生深受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和现实的影响。只有从中国的法律问题出发,回到中国的实际语境,总结论题,提出主张,才能创建中国的自主法学,增强中国法学在知识和理论生产上的竞争力。

学苑论衡:科学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人民日报(2019年7月15日09版)

标题:学苑论衡:科学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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