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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看这样的事件介绍! 年1月1日,甲企业(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是乙企业(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的运输方钢和盘螺,运费共计2503333.63元,期间乙企业支付了部分货款,还款到1350303.3 年8月10日,甲企业向法院起诉乙企业,要求支付货款,将郭某作为乙企业的实际统治者一起作为被告起诉。 【法院审判】1、一审审理中,甲企业和乙企业对支付货款的事实和金额没有异议,本案现实的情况下,乙企业的财产足以支付货款。 但是一审区法院仅通过甲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和乙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两次通话录音就认定郭某是乙企业的实际统治者,根据《企业法》第20条第3款,判断乙企业支付货款,郭某对该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郭某不服,依法向市法院上诉 上诉请求:复审撤销原判的上诉人郭某驳回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二审中,甲企业申请调整乙企业和郭某之间的银行转账,说明乙企业和郭某的资产混淆,市法院认为郭某不是企业股东,但根据两次录音通话郭某是实际的管理者,郭某和乙企业之间有资金往来, 郭某不服向省法院申诉 再审请求:撤销市法院的判决,驳回甲方企业要求郭某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3 .申请复审后,省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只需两次录音和郭某与乙企业进行资金往来,就认定郭某是乙企业的实际统治者,与乙企业的资金混淆,判断郭某缺乏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 而且在一审审判中,甲企业没收了乙企业的相应财产,其没收的财产足以支付货款,甲企业完全可以实现债权。 如果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审查郭某是否为实际管理者,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撤销郭某对未付货款的连带责任,作出维持乙企业偿还货款的判决。 这次栏目邀请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的王海婷律师进行解读 王海婷律师在本案中分析说,郭某在再审申请阶段委托笔者代理诉讼,关于《企业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问题,首先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主体是企业股东,没有实际管理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民的义务性规定,不能随便扩大适用。 也就是说,法律对企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规定不能区分情况的任意扩大。 而且,《企业法》第20条第3款适用的前提是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股东不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诉讼没收的乙企业财产足以清算被申请人的债权,不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这个原判是因为《企业法》第20条第3项判决郭某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是适用法的错误。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问题,实际的控制人是否结合乙企业的人、财、物等被郭某控制 原一、二审认定,只有两组被申请人违法偷拍的录音和乙企业改用郭某,郭某缺乏明确乙企业实际管理者的证据。 本案的适用体现法律价值的重要副本之一是公平正义,为了维持社会稳定性,生效判决也具有稳定性和既决力,但在生效判决的稳定性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发生冲突时,此时必须更加重视法律的公平正义。 因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最后防线,所以法律必须是正义的代言人。 原标题:《“辽”聊天法》企业不付钱,股东在什么情况下负责? 》阅读原文

标题:热门:【“辽”聊法】企业欠钱,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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