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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简称《民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市场经济基本法》,全文为1260条文。 其中,第五篇婚姻家庭篇在将来实施后将全面取代现在的《婚姻法》,以第1064条为核心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再次成为司法实务中热烈讨论的焦点。 其实,《民法典》共有4条直接采用了“夫妇共同债务”的概念(第1064条、第1066条、第1089条、第1092条),第1065条和第1076条直接在法条中没有采用“夫妇共同债务”的表现。 从法条草案来看,其中第1064条实质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相关的适用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法解放〔〕4号》(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的前三条的接受和重构,但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以1064条为出发点,结合近年来的事件思路,探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一点焦点问题,并加以抛出。 一、夫妻共同债务在连带债务《民法》中是否只在婚姻家庭篇中采用了“共同债务”的概念。 在其他法条中,首先在“分债务”(如517条)和“连带债务”(如518条)的概念上对不同类型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 《夫妇债务说明》变更为“婚姻法说明二”第24条明确的夫妇方不属于共同债务的问责由债权人承担,但“婚姻法说明二”第25条第2款的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同等的观点没有得到纠正,引起理论界的激烈批评。 结果,无论从《婚姻法》立法者的原意还是从基本理论的角度来说,共同债务都是首先应该用共同财产清算的债务,不是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夫妇之一要求清算的债务。 与法典第517条和第518条分别确定债务和连带债务的效力不同,民法典没有确定共同债务的效力。 从现实情况来看,要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连带债务,就需要效仿海外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登记等辅助事业。 否则,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很难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因此,《民法》实施后,很可能参照《婚姻法解释2》第25条第2款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连带债务。 换言之,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被认定为连带债务,债权人根据民法第518条,首先用夫妇共同财产结算,不足部分有权向夫妇另一方或双方结算所有债务,而不是用个人财产结算。 还必须注意民法第1064条和第56条的协调问题。 第56条规定:“个体经营者负债、个体经营时,由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别的东西,由家庭财产负担 “根据第56条,夫妻一方是个人经营者的情况下,不把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和共同经营作为“个人”和“家庭”债务负担评价的基准。 这时,关于是否应该适用第56条或第1064条,夫妇共同财产的概念是否有必要与家庭财产区别还需要进一步。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性质应该如何定义第1064条尚未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有意债务还是法定债务。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惑是,夫妻一方的侵权债务能否适用第1064条,能否以“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为理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妇开出租车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侵害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妇共同债务吗? 夫妻方开麻辣烫店补助家庭,烧伤客人侵权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吗? 针对这个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年发表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几个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39条规定:“夫妻方因侵权行为给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债务通常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是,这种侵权行为是由家庭劳动、经营等家务活动产生的,或者其收益归家庭采用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个人名义”在婚姻家庭篇以外的法律条中没有被采用,即使是整个婚姻家庭篇,这个概念也只在第1064条中被采用。 只从字面上的意思来说,“名义”有两个意思,分别是1 .做某事时所依据的名称和名字。 2 .做某事的借口 在法律语境中,采用“名义”一般意味着法律关系主体的明确。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意味着夫妇一方以个人名义与他人建立债务关系。 但是,法律分解,法定债务的形成,取决于法律直接规定的要求,与是否需要个人名义或共同名义无关。 例如,侵权人是否以其个人名义实施侵权行为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 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共同侵权,共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连带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竞争,但即使不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也可以让夫妇双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反,只有在在意规定的债务的情况下,个人名义才直接关系到意思表示的主体,法律行为的成立具有根本意义。 另外,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使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如果夫妇一方为家庭生活而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债务,则另一方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与损害结果之间 这时,为了让夫妇的另一方成为共同的负责人,合理的路径应该是另一方追认债务负担。 综上所述,《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的性质如何明确,有赖于最高院发表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形成共同的认知。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分类和举证责任由于第1064条受到“夫妻债务解释”,在第1064条具体适用的情况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解释”的观点,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类如下,举证责任有差异 即使结婚后夫妻财产共享,也不意味着夫妇双方都没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而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大体,夫妇双方根据共同的意思或一方事后承认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举证说明,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在家庭日常生活中需要负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家庭的日常生活范围是参考(食品、服装、家庭设备用品及修理服务、医疗、交通通信、娱乐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8种家庭费用,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例如 关于这样的共同债务,大致推定为夫妇共同债务,债权人不需要举证说明。 债务人配偶方面反驳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根据其举证,负债并不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 (三)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但债权人可以说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据其证据,必须说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中的负债务,或者负债务根据夫妇双方共同的意思显示 实际上,如果债权人可以说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形成的,那该债务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无关。 四、夫妇共同经营企业时的企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过去的判例来看,司法实践是夫妇双方共同担任企业股东、夫妇一方担任企业股东、另一方担任高管等理由,夫妻双方是企业的合法经 一位学者概括了这样的审判构想,即以创建法定夫妇财产作为配偶或家庭间接受益的依据,根据企业的受益推定股东当然受益,股东受益则可以推定家庭的受益。 这种审判路径与夫妻方以个人名义投资企业的情况不同,直接适用家务法的规则突破了《企业法》上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企业法》冲破企业面纱不适用以股东有过失为前提的相关规则。 特别是,在一个企业内只有两个股东的情况下,或者夫妻一方担任股东,另一方担任董监高的情况下,被裁定为法院成立夫妇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很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1515号民事裁决书也认定“本案高某和张某于200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金特嘉企业于去年3月12日成立,股东为张某和高某”。 高某和张某在成立有限责任企业时,未能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说明。 由于事件涉债纠纷发生在年,张某和高某于年12月1日协议离婚,股东高某无法说明其个人财产与金特嘉企业独立,即企业财产独立和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原审判决是“高某系张某妻,涉案债 」概观上述事件,夫妇一方使用另一方的个人账户周转或挪用资金,夫妇一方代替另一方领取偿还文件和贷款文件等行为较多,法院进一步进行了“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鉴于上述解体,作为风险防范措施,在这里建议如下:1.债权人为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好的保障,与夫妇方签订相关债权证明书时,尽量让夫妇双方签名。 2 .如果夫妇一方的对外借款需要逐步偿还,需要注意的是,另一方在被法院认定为另一方后不要被“追认”,而不是偿还一部分借款。 3 .夫妇约定不同财产制的情况下,接受另一方的赠与或金钱援助时需要注意。 4 .一定要做好企业合规经营:对家族公司来说,特别是要加强企业隔离,规范财务制度,设置隔离壁垒,尽量不要用个人账户从事企业资金周转,不要签署相关文件等。 夫妻双方担任股东时,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些事项尽可能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通过,保留书面文件。 结语夫妇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论极为激烈的问题,从这次民法的规定来看,过去引起争论的问题似乎还没有弄清楚,这也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确定。 但是,与法典颁布之前相比,基于法典的存在,使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得出妥当的结论比以往的法律规范碎片化的阶段更难。 但是,法律的适用终究是以解释为前提的,在法条文义上有暧昧地区的情况下,为了指导司法审判需要解释的权利。 资料来源:律视微言原标题:《民法》新规则: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的?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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