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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副院长傅金莲在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为防止对投资者造成“二次伤害”,我们认为,发行人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指使下,从事虚假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其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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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院: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应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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