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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傅秋实

到期时间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产品受监管机构的监管。

12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养老保险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养老保险产品应以五年及五年以上业务为主,同时提出“由于流动性管理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限在五年以下、但不短于三年的产品。”

销售五年期以下两全保险要求更严

为什么在5年内放弃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包括被保险人的死亡和被保险人生存的人寿保险。

2014年之前,养老保险保费收入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甚至一度达到60%。“但是,在经营过程中,一些保险公司通过调整现金价值、连续奖励和退保费,将保险期限超过5年的产品调整为实际期限较短的产品,从而产生了保险期限和实际期限。虚假,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英国《金融时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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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监管部门相继出台文件,从产品设计、配额控制和销售管理等方面加强对中短期产品的监管。数据显示,中短期保费收入占比已从2015年底的31%降至2019年9月底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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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作为一种传统的保险产品,养老保险因其强大的储蓄性而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同时提供了死亡风险保护。从市场角度来看,目前银行、证券、基金等行业提供的金融产品主要是灵活的或三年以内的,三至五年的产品很少。因此,适度放开期限不到5年的养老保险产品,可以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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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开发设计养老保险产品时,产品的保险期限应与实际生存期限一致。同时,产品设计不得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集合、生存集合、减少保额等条款变相改变实际持续时间;不允许通过退保费、连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的设计来改变实际持续时间;不要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来变相增加或减少产品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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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利率风险,适度放开期限小于5年的养老保险产品。

“随着人身保险结构调整和业务转型,负债期限逐渐延长,多头资金和空头配置带来的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是人身保险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据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寿险公司的负债期限为12.42年,资产期限为5.77年,期限差距为6.6年。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一些外资公司和中型中资公司的期限差距超过10年,一些大公司的期限差距也在5至10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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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允许保险公司根据流动性管理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需要,开发设计保险期限不低于5年但不低于3年的产品。“这对企业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上述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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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下的产品在更严格的条件下发布

目前,一些媒体将该通知解读为“监管是在3至5年内开放短期产品”。对此,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向英国《金融时报》记者强调,虽然允许保险公司销售期限不到5年的养老保险产品,但实际上,他们也提出了更严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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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内容,保险公司在出售五年以下养老保险时,需要满足并遵守五项严格的监管要求。一是保险公司保持不低于120%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停止销售5年以内的养老保险产品。二是5年以下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产品的年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中较大者的1倍以内;同时,年度定额保费占当年定额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第三,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以下养老保险产品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对于到期未满5年的养老保险产品,除了按照现行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外,还增加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公司未来3年的现金流预测数据、出售到期未满5年的养老保险产品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说明。第五,保险公司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未满5年的养老保险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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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负责人表示,关于《通知》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中国保监会评估分析:“因为保险公司对销售期限不到五年的养老保险产品设定了更严格的监管条件。因此,这种产品不会迅速增长,甚至不会偏离保险保护的起源。”

标题:销售五年期以下两全保险要求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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