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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王晓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周开始征求行业意见。与2015年《网络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内容从30条增加到106条,新内容从宏观到微观明确规定了网络保险业务的各个方面。

互联网保险将迎新规  防风险同时支持创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总的来说,监管者试图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建立一个适应网络保险发展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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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要求机构持证上岗,人员持证上岗,加强互联网市场主体资格管理,强化持证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我们将充分发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资源优势,给予其参与保险产业链的机会,推动互联网保险和保险技术新业态的发展。”朱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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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网上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保险业务中的一抹亮色,但正是由于这种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2015年,监管部门发布《网络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全面规范网络保险业务运营。在过去的四年里,随着网络经济和金融技术的发展,一些条款开始显示出局限性,急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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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为制定新的监管规定,银监会成立了由12个业务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保险中介监管部牵头,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监管部、创新业务监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财产保险监管部、寿险监管部等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起草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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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险行业人士表示,《办法》重新定义了“网络保险”,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明确了保险法人机构、第三方平台和网络保险业务的业务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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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这一监管思路可概括为六个核心:明确网络保险的本质,压缩和关注被许可人的主体责任,分析和重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疏通和规范员工的营销宣传,积极引导和化解政策公平,创新和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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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表示,《办法》回应了网络保险业务中的信息传递、消费者服务和信息安全等核心问题,强化了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风险管控要求,明确了网络保险市场主体的业务规则,有助于防范和减少网络保险领域的投诉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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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践中的新变化,网上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范围得到了及时的拓展和丰富。”朱表示,将业务实体从专业中介扩大到兼职代理,意味着银行(邮政)兼职代理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销售的保险产品将纳入互联网保险覆盖范围。同时,强大、合格的互联网平台在申请并发代理资格后可以运营互联网保险,这将有助于多元化实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通过业务合作、技术授权和股权投资形成实体间的长期合作关系,进一步激发保险业的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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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朱指出,新规定适时扩大了网络保险的范围。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监管机构从一开始就严格限制了网络保险可以跨地区销售的保险类型。人身保险仅包括人身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终身寿险,财产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以及能够独立、完整实现网上销售、承保和理赔全过程服务的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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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保险实践的不断深入,一些类型的保险已被证明能够通过网络很好地销售和管理风险,《办法》吸收了这些以人身保险为主的新产品。

对此,表示,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办法》逐步放开了部分类型的网络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普通、普及型、投资连结型养老保险,这将有效提高市场主体担保产品的渗透率,促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发展,不仅提高公众的保险保障水平,也为行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契机。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可以借助网络保险拓展业务,弥补机构布局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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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表示,今后,随着保险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的增强,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网上保险类型的范围,最终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销售类型。

标题:互联网保险将迎新规 防风险同时支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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