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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草地局,中国地质调查局等部直属单位,各机构、部委、部门: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为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根据党的十九大要求,“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资,推进市场化运作和科学治理模式,加快矿山生态修复。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首先,核实矿区的实际土地利用状况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如实调查矿区土地的现状、权属和合法性。因采矿塌陷不能恢复原状的现有农用地,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自然资源部批准后,可转为其他类型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的耕地将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涉及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将按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并纳入国家土地空室计划。耕地减少并不能免除那些对崩溃负有责任的人的法律义务。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二是加强国家土地空的规划控制和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和发展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与恢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所有者的意见,结合生态功能恢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要。根据农业宜农、建设宜农、水宜水、留宜居的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各类土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土地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三、鼓励矿山土地的综合恢复和利用

历史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经修复后转为商业建设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统筹修复,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也可以通过公开竞争确定同一恢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生态恢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历史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经恢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以协议形式确定恢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投资恢复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的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恢复后,土地所有者可以将依法登记的集体所有的工商建设用地转让或者出租,用于相关产业的发展。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根据国家土地空规划,各地发展旅游业,建设观光平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土地不得征用(收回)或再利用,并按现行用途进行管理。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第四,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

各地可根据国家土地空规划,利用已恢复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者自愿通过出让和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矿山恢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灵活的年出让、长期租赁、先租赁、后租赁、再租赁的方式进行供应。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将矿山建设用地存量和历史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作为耕地进行修复。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退役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内转让使用。其中,如果矿山正在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恢复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则该退役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内新采矿活动中占用同类农用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矿山企业在满足land/きだよだよ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恢复用于工业、商业和服务业。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六、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壤和石料

对于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露天矿山的恢复,新产生的土石方和因削坡减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而留在原地的土石方可免费用于本恢复工程;如有剩余,可对外出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有的销售收入将用于当地的生态恢复。如果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应保证其合理收益。土石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恢复方案应在科学评价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实施。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七、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者和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积累修复制度。特别是要保证矿山恢复形成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确保《土壤污染风险控制与恢复清单》中所列地块在达到风险控制与恢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加强对废弃土石方处置项目的监管,防止各种违法问题的发生。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本文件有效期为5年。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7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标题: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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