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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非法成本之所以成为证券法修订的重中之重,是由证券法的现状决定的。现行《证券法》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距今已有14年。在过去的14年里,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目前《证券法》有许多内容需要修改,但最重要的一点是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加大对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毕竟,面对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证券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沦为“豆腐法”。由于最高罚款60万元,违法者失去了任何威慑力量。因此,修改《证券法》,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犯罪活动的成本,是各方的共识。

皮海洲:给《证券法》安上铁齿铜牙 欺诈发行2000万元处罚作为下限

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3日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此次修订确实给证券法带来了铁牙和铜牙,证券违法成本大幅上升。如有证券相关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同时,行政罚款数额大幅增加,罚款标准根据违法所得由一至五倍提高至一至十倍;定额罚款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多数规定的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到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100万元到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50万元到500万元(如内幕交易)。

皮海洲:给《证券法》安上铁齿铜牙 欺诈发行2000万元处罚作为下限

上述《证券法》修正案对于打击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来说,确实是一件可怕的事情。例如,操纵股价涉及没收非法收入和1至10倍的罚款,即使没有非法收入,也可处以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惩罚无疑对打击操纵股票价格是有效的,并使那些操纵股票价格的人感到证券法的威严不可侵犯。

皮海洲:给《证券法》安上铁齿铜牙 欺诈发行2000万元处罚作为下限

然而,有必要在加大惩罚力度和提高非法犯罪成本方面进一步改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报告,在这方面已经努力修改《证券法》,例如,从最初的30万元到60万元的多数,分别提高到最高的200万元到2000万元。可以说,非法犯罪的成本已经大大增加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如果是严重犯罪和性质特别恶劣的犯罪,最高刑罚是不够的。因此,我的建议是设定一个下限而不是上限,下限应该适度提高。例如,个人犯罪的下限是100万元,而单位犯罪的下限是500万元。而上限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无限扩大,直到罪犯破产。

皮海洲:给《证券法》安上铁齿铜牙 欺诈发行2000万元处罚作为下限

欺诈性发行最高罚款2000万元仍有问题,需要在此提及。对于欺诈发行,现行《证券法》对责任人的处罚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相比之下,2000万元的最高罚款确实增加了违法犯罪的成本。之所以仍然不合适,是因为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上最严重的违法犯罪。一方面,它动摇了资本市场的基石;另一方面,它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一旦欺诈发行成功,不仅发行人可以筹集数亿、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的资金,控股股东、董事和监事也可以一夜暴富。特别是,控股股东拥有数亿、数十亿和数十亿的资产。相比之下,2000万元的最高罚款是毛毛的雨,这根本吓不倒欺诈发行人。相反,这将鼓励那些被利润冲昏头脑的人在上市后尽最大努力一夜暴富。

皮海洲:给《证券法》安上铁齿铜牙 欺诈发行2000万元处罚作为下限

因此,为了巩固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石,有效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严厉打击欺诈性发行,对欺诈性发行实施最高处罚制度是不合适的。2000万元可作为欺诈发行的罚款下限,上限视相关情况而定。要遵循的最基本原则是,欺诈性发行者不可能盈利。如果有利可图,那就不是惩罚,而是获利的手段。

标题:皮海洲:给《证券法》安上铁齿铜牙 欺诈发行2000万元处罚作为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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