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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31日电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报道,为进一步完善澄清和保护机制,严肃查处诬告和诬告,澄清被诬告诬告的干部姓名,促进形成一个引浊促企的良好政治生态, 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查处虚假指控和弄虚作假行为澄清干部姓名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山东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出台为干部澄清正名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通过捏造事实、编造情节、伪造材料等方式故意反映问题,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是诬告陷害。主要包括捏造和歪曲事实;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的;经调查,信访报告中反映的内容完全不真实,且仍诬告他人。承办部门应综合收集相关证据,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动机、情节、性质和后果进行分析判断,综合考虑举报人的基本信息、诚信档案、当地政治生态、举报时间节点等重要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下纪检监察机构应经市委或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批准。认真调查和处理虚假指控。对被诬告的,应当根据被诬告人的身份和管理权限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党员干部或监督对象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非党员干部和非监督对象,按有关规定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纠正通过诬告陷害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准确区分虚警和虚警。如果不存在诬告他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因对事实的无知或不完全了解而发生的诬告、诬告,将不会被视为诬告、诬告,但如果对举报者产生了负面影响,则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者,并对其进行提醒和教育。

山东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出台为干部澄清正名办法

《办法》规定,举报人因诬告而影响其参加换届选举、选拔和任命;个人和财产权利、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严重影响;如果同一事件被多次报道,应及时澄清。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诬告的干部姓名进行澄清和纠正的,承办部门应当提出澄清和纠正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实施,必要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派出机构进驻澄清被诬告陷害干部姓名的,将提出澄清姓名的建议,通过相应的监督检查室(纪检监察室)提交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后实施。澄清名称应通过咨询被澄清对象、与所在单位党组织充分沟通、公开通知、召开会议、写信等方式进行。在一定范围内。澄清名称整改的相关情况,并及时通知组织人事部门。澄清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澄清和更正的名称、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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