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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妍大一■我们的记者张伟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180万元;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这意味着“行动”与“惩罚”是相互联系的,立体的惩罚让贤言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打击证券犯罪须强化“行”“刑”衔接

2017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仙岩操纵多伦股份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没收了5.78亿元的非法收入,处以28.92亿元的罚款,并对证券市场实施了终身禁令。2017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斌等人诉多伦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贤彦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裁定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233万元。

打击证券犯罪须强化“行”“刑”衔接

对于贤彦来说,非法成本不仅存在,而且他将被监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仙岩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将上市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据说,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信息生成和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和交易量,进行关联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应视为特别严重。因违反信托、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80万元;他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4年监禁,罚款1000万元。他被判处五年监禁,罚款1180万元。

打击证券犯罪须强化“行”“刑”衔接

很少被提及的案件引起关注的原因之一是,在中国,由证券犯罪导致的监禁判决并不多。一些市场参与者直言,这种违法行为过去主要受到行政处罚。知法犯法是很典型的。在进入一家上市公司之前,他在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不断挑战监管底线,肆意获取不义之财,与证券犯罪的低违法成本密切相关。这是虚假陈述、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在我国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2013年写道,“平均每年移交30多起刑事案件,其中一半以上最终败诉。”

打击证券犯罪须强化“行”“刑”衔接

投资者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发言人今年7月表示,证监会正与有关方面合作,推动尽快修订完善《证券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并有意向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披露虚假信息。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对证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大大提高了量刑上限和罚款标准,强化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失信行为实行了联合处罚,有效地增加了资本金。同时,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坚决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中国证监会最近宣布了“12条深度改革”,强调“加强法治保护,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打击证券犯罪须强化“行”“刑”衔接

打击证券犯罪,不仅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还要引入刑事司法力量参与监督执法,加强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只有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才能真正增加违法成本。此外,刑事制裁往往比行政处罚更可怕。就其本身而言,拖欠罚金已成为资本市场上的“老赖”,但监禁却不能“拒之门外”,其教训更为深刻。

打击证券犯罪须强化“行”“刑”衔接

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严重扭曲价格信号,破坏资本市场稳定,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一方面,严重犯罪者将受到刑事制裁;另一方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由违规者承担受害投资者的民事索赔,将显著改变低违法成本的局面。可以相信,一旦罪犯形成严重犯罪逃不出监狱的预期,不法行为就会收敛,市场生态环境有望得到明显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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