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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委员会最近宣布了一系列进一步开放金融业的政策和措施。中国保监会发言人介绍了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商业银行金融管理子公司的设立和投资。

《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金融子公司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拥有,也可以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引进具有财富管理专业知识和国际影响力的外资金融机构,投资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利于在国际资产管理行业引入先进成熟的投资理念、业务策略、激励机制和合规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激发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银监会将引导有条件、有意愿的银行加强与相关外资金融机构的积极联系,继续鼓励和引导银行理财子公司做好引进外资工作。

持续推进对外开放 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共同设立外方控股的金融管理公司。

中国资产管理市场规模巨大,发展潜力巨大,现有资产管理机构无法完全满足快速增长的多元化市场需求。允许合资企业设立外资理财公司,有利于引进国际先进的资产管理实践和专业经验,促进资产管理和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充分发挥中外资产管理机构各自的优势,进一步丰富市场主体和业务产品,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同时,现有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可以相互补充,在适度错位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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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共同设立外资控股的理财公司。前期可采用试点项目,优先让国外市场认可的成熟稳定的理财机构进入,不仅可以筹集全部人民币资金,还可以筹集部分长期外汇资金。在试点过程中,银监会将更加注重监管的专业性、审慎性和稳定性,更加注重事后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引导机构合规稳步发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及时研究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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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海外金融机构投资建立和参与养老金管理公司。

目前,我国养老管理市场以第二大支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为主,规模和增长有限。然而,国内养老保险管理公司仍处于试点阶段,一家成熟,一家获批,建行只成立了一家建行养老保险管理公司。允许外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引进成熟的养老金管理经验,提高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继续采取成熟的审批方式,与相关部委共同做好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许可和准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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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外资独资设立或参与货币经纪公司。

目前,全球五大货币经纪公司都通过合资企业参与了中国五大货币经纪公司的组建。进一步提高货币经纪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有利于充分发挥外资股东的管理优势,提高货币经纪公司的经营效率,促进行业间的有序竞争,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交易效率。银监会积极支持现有货币经纪公司的中外股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外资股比例。同时,在综合评价新设立的外汇经纪公司对现有市场竞争格局影响的基础上,应稳步推进新设立的外汇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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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外资人身保险公司占比从51%缩短到100%。

取消外资寿险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高质量的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引入更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更多元化的寿险产品,增强寿险市场的活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下一步,银监会将推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相关行政许可工作中及时贯彻执行。同时,加强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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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境内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不低于75%的要求,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超过25%的股份。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外持股比例的放开,有利于吸收海外优秀保险机构的经验和做法,激发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市场的活力,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能力的提高,更好地为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服务。下一步,银监会将及时修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对外开放措施。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银监会将继续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要求,加强股东资格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续合规要求,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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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期限要求。

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需要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的要求。取消30年经营期要求,为具有经营特色和专业知识但经营年限不足的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专业服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标题:持续推进对外开放 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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