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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门户网站11月23日表示:“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刷<; 上海市引进人才本市常住户籍方法>; 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员会、执行、局:

在这里向你们发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本市常住户口方法》,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年11月5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市常住户籍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在促进新时期上海经济社会优质快速发展中进一步发挥人才的核心作用,完善了适合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新时期上海实施人才领导快速发展战术的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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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指导大致)

人才引进多次以“城市快速发展指导”为指导,紧紧围绕上海服务国家战术、建设“五个中心”、“四个企业品牌”等目标,重点产业、要点区域和基础研究行业,实行条件管理,明确分 多次政策公开,标准统一,过程规范,易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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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登记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请常住户口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户口迁移手续。

市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住房管理、税务、商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5条(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上海稳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具有相应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位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者。

2 .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 .进入省级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 .国家重大科技专业项目、国家要点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和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的核心成员。

(二)要点机构缺乏紧急人才

5 .要点机构具有必要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 .要点机构不足具有紧急必要的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 .要点机关紧急不足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证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要点机构是指本市要点产业、要点区域和基础研究行业经过领域主管部门和要点区域推荐的使用者,执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名人称号、国务院特别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 .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证证书(高级技师)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 .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证证书(技师),取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 .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的核心成员。

12 .在本市接受市场检查取得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的核心成员。

13 .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经市场检查取得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 .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公司科学技术和技能人才。

15 .取得显著经营成绩的公司人才。

(五)专家和其他特殊人才

16 .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以前传来的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领域缺乏紧急专家。

17 .市各区和要点区域自主批准不足的紧急人才。

18 .其他短缺紧迫,确实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尽快调整人才引进的要点支持范围。

第6条(申请资料)

在本市“网通办理”系统中可以调用电子证据照片、数据共享等方法验证申请资料的新闻的,可以免除提交纸质申请资料。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市常住户口申请书”

(二)个人比较有效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证明

(四)符合国家和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应该引进定居情况的个人承诺。

(五)同意领取本人或者定居的机关、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明书或者居住公房证明书。

(六)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第7条(申请)

相应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审查个人申请材料后,通过本市“网通”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8条(接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办理机构通过本市“网通”系统收到申请资料后,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现场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必须一次也不重复地通知使用者补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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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审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被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查申请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通知结果。

其他不足紧迫,确实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领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10条(公示)

审查稿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立即将审查稿通过人员新闻公布在政务网络上,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不公开。

第11条(户口转移)

公示合格的人才依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籍转移手续。

第12条(家庭移居)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籍转移手续。

第13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执行本法过程中发生违反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使用者必须承诺书面提供的说明资料的真实性,严禁制造虚假。 发现虚假或伪造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直到取消再申请资格,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新闻服务平台。 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立即注销该市常住户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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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15条(施行期限)

本方法从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比较有效期到2025年11月30日为止。

(原题:《市政府发行<; 上海市引进人才本市常住户籍方法>; (本论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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