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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买卖合同复印件的列举增加了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复印件通常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货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法、包装方法、检查标准和做法、结算方法、合同中采用的复印件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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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复印件)买卖合同的复印件除了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法、检查标准和做法、结算方法、合同中采用的复印件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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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卖方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决定了买方的救济路线。

第五百九十七条

【没有处分效力】如果卖方没有取得处分权而不能转移标的物的全权,买方可以解除合同,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卖方出卖的标的物,有权由卖方全部或卖方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问题解释(发行日期:.05.10 )

第三条【无权处分·; 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卖方在合同签订时对标的物没有全部权利或处分权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卖方因未取得全部权利或处分权而不能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利,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主张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03

没有另外约定的,交货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604条

【目标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目标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目标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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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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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问题解释(发行日期:.05.10 )

第十二条【特定场所风险转移规则】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输到买方指定场所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损坏、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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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未确定目标物的风险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负担,目标物是同类物,卖方没有用运输发票、盖章、通知买方等可识别的方法明确地将目标物确定为买卖合同,买方对目标物的损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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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行日期: 2003.04.28 )

第十一条房屋搬迁占用视为房屋交付采用。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损坏、灭失的风险,在交付采用前由卖方承担,在交付采用后由买方承担。 买方收到卖方书面移交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从明确提交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由买方承担。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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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撰改规定,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卖方有义务保证受让人完善标的物的物权。

第六百一十二条

【卖方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对于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第三方有义务保证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五十条【目的物权利瑕疵担保】对于卖方交付的目的物,第三者有义务向买方保证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5

撰改增规定,卖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方标的瑕疵时,卖方无权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减轻或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当事人约定减轻或免除卖方对目标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卖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方目标物瑕疵的,卖方无权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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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问题解释(发行日期:.05.10 )

第三十二条【瑕疵担保责任减免条约的效力】合同约定减轻或免除卖方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卖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买方标的物瑕疵,卖方主张根据合同减轻或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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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追加了检查期间、推定检查、检查基准的规定。

第622条

【检查期限过短时的解决】当事人约定的检查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性,买方难以在检查期限内完成全面检查时,该期限被认为是买方对标的物的外观缺陷提出异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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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检查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限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短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标准。

第623条

【检查期限未约定时的解决】当事人没有约定检查期限,在买方收到的发货单、确认书等上注明目标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的情况下,买方估计检查了数量和外观缺陷。 但是,有相关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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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条

【履行给第三者时的检查标准】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向第三者交付标的物,卖方和买方约定的检查标准与买方和第三者约定的检查标准不一致时,以卖方和买方约定的检查标准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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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问题解释(发行日期:.05.10 )

第十八条“检查期或质量保证期太短”约定的检查期太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性,买方难以在检查期内完成全面检查的,人民法院认定该期间是买方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本解释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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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检验期或者质量保证期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或者质量保证期短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或者质量保证期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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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问题解释(发行日期:.05.10 )

第十五条【目标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查】当事人在目标物检查期间没有约定的,在买方收到的发货单、确认书等上注明目标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由买方检查了数量和外观瑕疵 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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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问题解释(发行日期:.05.10 )

第十六条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向第三方交付标的物,卖方和买方之间约定的检查标准与买方和第三方之间约定的检查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卖方和买方之间约定的检查标准作为标的物的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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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增加买卖合同规定的出卖人依法承担收回义务

第625条

【卖方回收义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标的物应在比较有效的录用年限届满后回收的,卖方有义务亲自或委托第三者回收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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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发表日:.05.28 )

第九条【绿色大体】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法(修订)(发行日:.04.29 )

第六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必须遵守国家关于清洁生产的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情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制定相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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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标准,不要过度包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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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进口依法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该产品和包装物。

在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领域,必须优先使用可再利用、易于回收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采用,积极回收包装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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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和诱惑客户采用绿色包装和减重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发表日:.03.15 )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发行日期:.02.29 )

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必须考虑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分解或易回收的方案。

公司对产品的包装必须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价格必须适应装修产品的质量、规格和价格,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过度包装。

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解决管理条例(修订)(发行日期:.03.02 )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电气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修理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气电子产品的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气电子产品。 电气电子销售产品者、维护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必须在其营业场所的显示位置显示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解决的提示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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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的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必须由具有废弃电气电子产品解决资格的解决公司解决。

第十二条废弃电气电子产品的回收经营者必须采取多种玩法为电气电子产品的采用者提供方便迅速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气电子产品的回收经营者为了解决回收的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废弃电气电子产品的解决资格。 未取得解决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气电子产品交给具有废弃电气电子产品解决资格的解决公司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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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的电气电子产品修复销售时,必须满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显著的位置表示为二手货。 具体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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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增加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利息归属。

第630条

【标的物的利息归属】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利息属于卖方的全部。 交付后产生的利息归买方所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发行日期:.05.28 )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利息由所有权利人取得。 如果所有权利人和利益物权人都有,则由利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法定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按照交易习性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发行日期: 2007.03.16 )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利息及法定利息归属】天然利息由所有权利人取得。 如果所有权利人和利益物权人都有,则由利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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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按照交易习性取得。

09

在试用买卖中被认为购买的情况下,对录用费的支付和风险负担进行了规定。

第638条

【试用买卖的效力】试用买卖的买方可以在试用期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届满,买方没有表示是否购买标的物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方在试用期内支付了部分款项,或者对标的物实施了卖方、租赁、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639条

【试用买卖的录用费负担】试用买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录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情况下,卖方无权要求买方付款。

第640条

【试用期内目标物减少风险的负担】目标物在试用期内损毁、减少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问题解释(发行日期:.05.10 )

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方在试用期内支付部分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方同意购买。 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试用期内,买方对标的物实施卖方、租赁、抵押权设定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方同意购买。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问题解释(发行日期:.05.10 )

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录用费】试用买卖当事人未约定录用费或者约定不确定的,卖方主张向买方支付录用费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10

关于卖方保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利,在卖方保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利的基础上的收回以及卖方收回后的买方的收回权上追加了规定。

第641条

【全权保存】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未履行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全权属于卖方。

卖方保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利除非注册,否则不得与善意的第三者对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全权转移的约定】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未履行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全权属于卖方。

第642条

【卖方认领权】当事人约定卖方保存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前,买方因以下情况之一对卖方造成损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卖方有权认领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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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经过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二)没有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出卖标的物、提高质量和其他不当处置。

卖方可以和买方协商取回标的物。 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问题解释(发行日期:.05.10 )第35条“卖方提款权”当事人约定保存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买方有以下情况之一,对卖方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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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按约定支付款项的;

(二)没有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出卖标的物、提高质量、进行其他不当处置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着减少,卖方要求买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643条

【买方的赎罪权】卖方按照前条第1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在买方双方约定或卖方指定的合理赎罪期限内,卖方解除取回标的物的理由时,可以要求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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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在赎价期限内没有回收标的物的,卖方可以以合理的价格将标的物卖给第三方,卖方的货款扣除卖方未支付的货款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方。 不足的部分由买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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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问题解释(发行日期:.05.10 )

第三十七条卖方取回标的物后,买方在双方约定或者卖方指定的赎回期限内,解除卖方取回标的物的理由,主张赎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买方在赎价期间没有赎价标的物的,卖方可以另外出售标的物。

卖方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卖方的所得款项在依次扣除领取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付的价格款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方。 如果不足,卖方要求原买方偿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原买方另有证据表明卖方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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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山东高法

原标题:《民法典》解读:买卖合同十大变化+法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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