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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进领编辑孙芳

11月1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CICC)发布公告,征求社会对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及相关规则的意见。本次咨询内容包括《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征求意见修订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规则》(征求意见修订稿)等。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 及相关规则征求意见

其中,《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草案规定,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是沪深300指数;合同乘数为100元/分;合约类型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报价单位为指数点,最低价格变动为0.2点;合同月份是当月、接下来的两个月和接下来的三个季度;行权方式为欧式,买方只能在期权合同到期日行权;交货方式是现金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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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草案共七章,分为总则、合约、交易业务、结算业务、行权与履约、风险管理和补充规定。第6条、第18条、第28条、第42条等。已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草案中进行了修订。其中,新的第28条规定:“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根据当日某一时段内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或收盘看涨期权的加权平均确定的当日结算价格”,删除了“结算价是未平仓合约当日损益结算和下一交易日交易限价计算的依据”的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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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求意见稿中,我们更注重结算价格."国泰君安期货高级研究员赵晓晖向《上海证券报》表示,从结算价格的设定来看,股指期权与股指期货基本实现了无缝对接,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持合理稳定的期权定价,因为任何不合理的定价行为都会被无风险套利行为所抑制。从这一点来看,股指期权的优势强于在50etf期权交易中使用上证50指数期货的套利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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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晖还表示,从流动性的角度来看,股指期权的交易活动可能超出预期。

标题: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 及相关规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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