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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研究

关于核准集合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促进对外贸易模式创新,切实配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

一、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尽量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一)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上注册出口货物的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购货凭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批准在综合试验区应准确计算总收入,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4%决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工作。

4.在综合试验区内已经审批和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小企业和低利润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享受小企业和低利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

5.本公告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建立自己的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出口电子商务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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