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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自然资源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实行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必须恢复到原来的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土地为耕地的,实行占补平衡。

两部委解读《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更好满足设施农业多

12月19日,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对《通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设施农业的发展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以前发布的设施农业土地使用文件难以满足设施农业目前的发展需要,需要出台新的政策来支持设施农业的发展。”刘表示,通知在原有土地管理办法、耕地用途、土地使用程序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用途的划分、永久性基本农田的使用范围、土地使用规模、土地征用等内容。

两部委解读《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更好满足设施农业多

潘认为,通知的改进使政策定义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方向更加明确。在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用地需求的同时,推进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设施农业整体竞争力。

两部委解读《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更好满足设施农业多

值得注意的是,前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棚子”专项清理整顿行动中,严肃处理了大量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潘表示,“大棚子”专项整治有效地堵住了以设施农业名义非法使用土地的“后门”。在堵住“后门”的同时,也要打开“前门”,给地方和企业一个明确的政策信号,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引导设施农业规范化发展。对此,《通知》延续了“大棚子”专项整治活动中的有效措施,如保持专项整治活动中制定的护理用房用地规模的整治标准。

两部委解读《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更好满足设施农业多

《通知》下发后,各地如何贯彻落实《通知》?刘认为,我国设施农业种类繁多,土地利用形式各异。从大的分类来看,有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由于不同的生产方式和自然地理条件,设施建设和土地利用要求有很大差异。因此,很难从国家层面逐一明确每个地方的土地利用情况,主要是从宏观层面把握大原则,具体要求由地方根据本地情况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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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说,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农业和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区设施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规模和征用程序。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要注意与以往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现有和在建问题,确保政策的顺利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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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掌握设施建设是否破坏耕地,是否符合允许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条件。利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破坏耕地需要补充的,要严格执行补充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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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自然资源部将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体系,要求各地将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纳入监测监管体系。国土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组织核查和监管,掌握动态趋势,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确保农业用地。(记者刘辉)

两部委解读《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更好满足设施农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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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两部委解读《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更好满足设施农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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