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08字,读完约4分钟

记者齐豆豆编辑邱江

新证券法关于投资者司法救济的特别规定,特别强调代表人诉讼制度和股东代位诉讼,为投资服务中心的保险工作开辟了新思路,提出了新要求。投资服务中心表示,作为特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将根据新证券法赋予的职责,履行保护公益性投资者的职能,妥善推进证券集团诉讼机制的实施,切实维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服中心将推动 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投资服务中心表示,将从七个方面落实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要求。

一是妥善处理诉讼代理人的责任,充分发挥证券公益机构的投资者保护功能。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基础上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50名以上投资者参加诉讼,并应当是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除外。”“默示加入和明示退出”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投资服务中心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保险机构案件选择规则,做好系统互联工作,稳步推进系统实施。

投服中心将推动 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二是进一步推广“先利后害”的诉讼理念,加大违法违规成本。“追求第一恶”是以往证券支持诉讼的独特理念,即被处罚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被告。最高法院发布的科技委员会司法保障意见明确采纳了“追求第一恶”的原则。今后,只要被处罚的相对人被依法列为民事赔偿被告,投资服务中心将在代表人诉讼中进一步追究个人,细化侵权责任,从而减少对上市公司的“二次伤害”。

投服中心将推动 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第三,优化损失计算体系,充分发挥证据核实的优势。投资服务中心开发的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软件于今年2月投入使用,上海金融法院在方正科技全国首次示范判决中首次引用投资服务中心出具的投资者损失核实意见。除了宣告退出机制,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增加了“巨额”投资者损失计算。下一步,投资服务中心将优化系统,准确高效地计算大规模受损投资者的损失。

投服中心将推动 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第四,积极推行股东代表诉讼,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新《证券法》第94条第3款规定,当公司因董事的高度责任行为而遭受损失或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侵害时,“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限制。”

投服中心将推动 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目前,投资服务中心已在沪深两市3700多家上市公司中各持有1批a股。今后,投资服务中心将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依法追究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关键少数人”的法律责任。

投服中心将推动 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第五,充分发挥公益律师的共同作用,共同营造维权的良好生态环境。在近三年的配套诉讼实践中,投资服务中心形成了完善的公益律师机制,有146名律师专门从事公益证券法律服务,在证券公益诉讼领域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后续,投资服务中心将加强与公益律师的沟通,进一步发挥公益律师的共同作用,做好代表人诉讼工作。

投服中心将推动 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第六,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和探索,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补偿基金。代表人诉讼的明显后果是违法者将支付巨额赔偿,但实际上,任何上市公司或个人都难以全额支付。为充分保障受损投资者的赔偿,投资服务中心将协调各方探讨并推动建立受损投资者特别救助制度,以有效确保受损投资者得到赔偿和救助。

投服中心将推动 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第七,适时选择典型案例启动代表人诉讼。投资服务中心表示,将坚持公益性职责,适时选择典型示范案例,启动代表人诉讼,开创证券维权新模式,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投服中心将推动 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据统计,截至2019年12月底,投资服务中心已立案24起配套诉讼案件(其中19起已被法院受理),1起股东诉讼;支持诉讼索赔金额约为1.14亿元,赔偿总额约为5536.7万元;受全国9家法院委托,对虚假陈述损失进行了核实,涉及14家上市公司和3000多名投资者,核实损失金额超过3.6亿元。

标题:投服中心将推动 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地址:http://www.gshxhs.com/gmwxw/83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