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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证券法于12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闭幕会议上进行了表决。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四次审议,证券法终于被彻底修改。新证券法直接针对资本市场的焦点,并完善了证券发行制度、投资者保护和法律责任。

四大报点评新证券法: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证券时报》:奠定法治基础,开启资本市场改革新篇章

14年后,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则,《证券法》的新修订终于出台。可以预期,这部凸显市场化和法治理念的法律,将稳步解决长期困扰中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制度障碍,为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翻开新的篇章。

四大报点评新证券法: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在顶层设计、完善基础体系、强化监管效率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特别是今年推出的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措施,紧紧围绕深化金融供给体制改革这一主线,在建设规范、透明、开放、充满活力、富有弹性的资本市场方面动作频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行证券法的许多内容已经难以完全适应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发展的新形势,如证券发行管制过度严格、发行方式单一、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监管执法手段不足等。此外,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结构中的比重太小,实体的资本和权益无法得到有效补充,客观上需要一个进一步扩张、效率进一步提高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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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情发生时,法律就会改变。资本市场在经济和金融领域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要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必须认真做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设计,不断提高资本市场法制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护送市场主体的各种创新,无情打击形式不断演变和复杂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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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为全面深化证券市场改革、有效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中,最大的亮点是,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有法律依据。从取消审计委员会和交易所对注册文件的审计,到取消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能力的要求,精简和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再到调整证券发行程序,留出一个空系统逐步实施注册制度,这一系列变化使得监管部门不再关注企业的资产质量。新《证券法》还增加了加强信息披露的专门章节,要求发行人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管部门只检查招股说明书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事后“行政之手”更加严厉地处罚违规行为。这无疑从法治的角度理顺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在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的同时,回归规范源头,有利于资本市场更好地为核心技术、主导产业、良好发展前景和声誉的企业服务,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新的资本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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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全面推行注册制度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和问题,如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股市扩张的心理预期,部分公司质量较低,虚假发行风险增加。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为相关部门和证券品种的登记制度逐步留下必要的法律空。与此同时,非法成本增加,只有一个欺诈问题是目前最高罚款标准的几倍。如此高的违法成本将对维护市场“三公开”和遏制违法行为起到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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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理念贯穿整个修订过程。新证券法设立了投资者保护的专门章节。修订后的证券法中出现了公众承诺履行制度、现金分红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和部分投资者关心的预付款制度。立法部门逐步构建了一种制度供给充足的投资者全方位立体保护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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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大的法治使市场繁荣。依法治市是确保市场长期稳定的起点。目前,中国证监会正根据新《证券法》加快制定、修订和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证券市场基本制度。相信随着新证券法的顺利实施,这一证券市场基本法将在推进市场改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市场功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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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在《证券法》颁布的21年里,它一直在不断发展

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到今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修改《证券法》,时间飞逝21年。包括这次“大调整”(全面修订),证券法经历了两次“大调整”和三次“小调整”(一些小的修改)。证券法的不断完善不仅是为了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也是为了给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和开放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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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轮全面修订始于2015年,持续了四年多。经过四次审议,最后通过了。很多人觉得这一轮的复习需要很长时间,过程也不容易。事实上,这恰恰反映了资本市场已经到了一个“翻越山脊”的历史节点。在过去四年多的时间里,各市场主体、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充分交换意见,反复调查和讨论,就市场发展和立法理念达成了许多重要共识。修订过程也是促进市场健康合理发展的过程。

四大报点评新证券法: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事实上,每当资本市场达到历史上的一个临界点,都需要一些努力来立法。第一部证券法的诞生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1993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证券法草案的第一次审议,到1998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对证券法文本的第五次审议,历时5年4个月,先后进行了5次审议,跨越了三个NPC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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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她开始向我们介绍第一版《证券法》之前,我们已经打了一千多次电话,催促了一千多次。这部《证券法》是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起步而不断摸索和运行的,逐渐形成了共识。新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于1990年12月,当时还没有全国性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资本市场必须有规章制度:1993年4月22日以前,资本市场主要是按照地方法规管理的;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主要是按照《条例》进行管理,同时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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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的资本市场迫切需要一部全国性的证券法。1992年7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起草《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今年8月,金融经济委员会成立了以李一宁为首的证券法起草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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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当时资本市场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社会对证券市场认识不足,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证券法的一些重大问题存在分歧和争论,起草和审议的过程非常曲折。经过多次修改,草案于1993年8月提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同年12月提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1994年6月提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此后,经过三年的反复推敲,证券法草案形成了新的文本,并于1998年10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于12月29日以135票赞成、0票反对、3票弃权获得通过。中国证券法要在立法程序上逐步达成共识并取得突破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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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一版实施后,为维护市场法治、支持市场改革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任何法律都需要随着实践的进步而修改,并与时俱进。

2003年7月18日,证券法修订小组成立,对证券法进行修订。第一步是“小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日生效。修改内容包括两项: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经证券交易所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批准。”此次修订主要是推进股票发行询价机制改革,完善公司债券市场交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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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8月“小修”一年后,证券法迎来了第一次“大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该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有五个亮点:第一,明确国家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其次,它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误导投资者的处罚。第三,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打开大门。四是明确客户交易资金的归属,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第五,取消一些限制性规定,调整和优化相关规定。原《证券法》的“分业经营”、“禁止国有企业买卖股票”、“禁止银行资金非法入市”等规定,在修订后的《证券法》中有“新的表述”:修订后的《证券法》在相关规定中强调分业经营,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持有企业买卖上市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拓宽资金依法入市渠道,禁止非法资金流入股市”。这次改革适应了进一步深化改革、资本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的新形势。此次修改后,历史性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实施并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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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和2014年,证券法进行了两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证券法》修正案。仅作一处修改,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对股权结构进行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合并。”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修正案,将“提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等个别条款修改为“公告”,并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收购要约确定的接受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并说明具体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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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次修改是为了适应和帮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其中,2014年8月的“小修”是必要的,此时“大修”过程不能进入“竣工时间”。

最新的“改革”始于2015年4月。4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初稿主要是适应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需要,同时在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证券业创新发展、加强事后监管等方面完善了现行证券法。2017年4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第二稿在证券交易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多层次资本市场和证券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同时,考虑到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进展,第二次审议稿强调,国务院要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登记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逐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两年后,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证券法》,历时四年半的“大检查”终于取得了积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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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好的证券法就是资本市场的“蓝天法”。那些违反法律和承诺的人无处可藏,一旦被发现就会受到惩罚。一部有用的证券法应该是植根于当地现实的“施工图”。市场参与者有必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界限以及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式,同时还要明确监管者的责任和界限。一部有助于改革的证券法也应该是“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助推器”,为提高市场主体素质提供法律力量,为共同建设资本市场营造良好氛围。我们希望这部“升级版”的证券法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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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证券法是资本市场运行和发展的法律基础和根本保证。此次修订的完成,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已经跨越了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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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使市场繁荣,法治使市场强大”。良好的法治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法制的完善决定了依法治理市场的质量。在当前的历史时期,我们正朝着“建设规范、透明、开放、充满活力、富有弹性的资本市场”的总体目标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资本市场的全面深入改革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有效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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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正式实施,并于2004年至2005年进行了首次改革,自2006年1月起开始实施。此次修订是《证券法》实施20年来的第二次全面改革,前后历时四年多。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与第一次修订相比,中国资本市场在规模、规模、参与者数量、制度完备性、操作规范性和市场开放性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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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在系统总结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市场运行规律和阶段特征,站在新的历史高度,全面优化和重构证券发行、交易、退出、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管和执法等资本市场各项基本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突出了建设更加成熟和定型的资本市场基本体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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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社会共识已经形成,中国证监会全面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12项重点任务。高层决策者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经济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也要求深化金融供给方的结构改革,加快实施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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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而深入的改革是当前发展阶段国民经济对资本市场提出的新要求,而法制是这一要求顺利实现的基础。新证券法全面优化了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这意味着资本市场具有推动整个链条、整个领域、整个过程改革的坚实法律基础。资本市场健康高效运行的法律基础将进一步巩固,市场结构和生态也将发生深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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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新证券法为全面完善资本市场基本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次修订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明确全面实施登记制度改革,并以此为基本立场,系统修订和完善证券发行、退市和信息披露制度。围绕全面实施登记制度改革重建基本制度,将推动中国资本市场进入更加成熟的发展轨道。《基本法》明确改革方向后,监管部门正在加快制定、修改和完善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改革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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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新证券法为净化市场生态提供了法律支持。此次法律修订大大增加了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例如,对欺诈发行的最高处罚增加到募集资金的1倍,对违反信息披露的最高处罚增加到1000万元;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欺诈性发行和非法信息披露中的过错推定和连带责任也是明确的。行政处罚的跳跃性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净化市场生态提供了前提。随后的刑法和公司法修正案也有望与此联系起来,并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刑事司法处罚。只有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保证资本市场的公平、有序和有效运行,守法者才能安心参与。

四大报点评新证券法: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此外,新证券法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开辟了新的空空间。新《证券法》的特别章节对保险制度做出了许多巧妙的安排,包括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征集制度、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强制调解制度;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明确“明示撤回”和“默示加入”的代表诉讼规则。中小投资者占市场投资者的绝对多数,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市场态势”。新证券法的实施更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基本法律环境。因此,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体系将更加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将更加顺利地进行。

四大报点评新证券法: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此外,新证券法有助于加强监管和执法,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新《证券法》加强了监管和执法,明确了中国证监会防范和应对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同时落实了“发布管理服务”的要求,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只有加强监督执法,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才能全面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新证券法的实施将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地实现“让市场归市场,监管归监管”。

四大报点评新证券法: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新证券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届时中国资本市场将正式迎来一个全新的法律环境。我们有理由相信,以新证券法为基础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入改革的各项任务将会更快更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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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实施新证券法,完善财富管理法律框架

最近,新证券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闭幕会议上通过。新《证券法》扩大了证券的范围,明确了证券公开发行登记制度的方向,在规范证券公开发行和交易、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监管手段等方面做出了重大变化。新证券法将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反映《证券法》适用范围的第二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制定。”该授权确认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性质。在证券法的授权下,应尽快完善理财市场的法律框架,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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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富的积累催生了财富管理的需求。让人们获得更多的财富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金融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财富管理包括客户物质财富(实物资产、货币资产和金融资产)和无形财富(知识产权和商誉)的规划和运营。财富分配的规划是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和财务顾问,财富规划的实施是资产管理。实物资产的委托管理是信托公司的经典业务,而货币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委托管理是基金信托业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通常是指资金管理业务。《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新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是:“投资者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管理受委托投资者财产的金融服务。”这一定义并不排除实物委托,但新《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资产管理产品根据筹资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开发行产品和私募产品,因此这里的主要监管是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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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有三种法律规范财富管理:一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将资产管理产品分类为证券,授权国务院制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和交易规则;二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对公开或私下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第三是《信托法》,它规定了信托关系。受托人以信托机构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国务院制定具体的组织管理办法。在三大法律框架下,完善金融业理财法律法规,规范理财行为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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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中国信托业受日本影响很大。上世纪中叶,日本在存款利率管制和缺乏长期建设资金的历史条件下发展了贷款信托业务。1952年6月颁布实施的《贷款信托法》规定,贷款信托是:“根据信托条款,受托人与大多数客户签订的信托合同所委托的资金主要用于贷款或本票的综合货币信托。与信托有关的受益权需要在受益证券上明确说明。”在顶峰时期(1993年底),日本贷款信托的余额高达507万亿日元。此后,随着日本高速增长期的结束、资本需求的下降和利率的市场化,信托贷款逐渐减少,新业务自2009年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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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引入信托业务的同时,也面临着金融业高度管制、银行信贷计划管理严格、无法为社会计划外经济活动融资以及资金长期短缺等问题。因此,信托公司已成为突破监管、为计划外投资活动融资的重要渠道,并经历了五次全行业整顿。直到全国人大颁布《信托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信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的信托业才反过来成为信托业。但是,由于《信托法》中缺乏财产登记的规定,信托公司很难进行实物财产信托,基本上只能进行私募股权信托。受路径依赖惯性的驱动和社会融资需求的诱导,信托公司做了大量的融资业务和渠道业务。在全民财富积累和继承需求日益增加的背景下,在资产管理市场逐步统一和规范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传统的回报事务信托(慈善信托、家庭信托)和实物信托(产权信托)业务,才能扬长避短,发挥竞争力。因此,修改《信托法》以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法律效力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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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信托法》涉及面广,修改时间长,我们可以先制定《信托公司条例》(现有立法方案),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在条例中的效力,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提供法律依据,为传统信托业务的发展创造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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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新的资产管理法规

自2017年《资产管理新规定》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实施以来,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逐步改善,金融行业对资产管理产品的认识也逐渐趋于一致,即资产管理产品必须是Return代表客户进行财务管理的来源,做到卖方负责,买方负责。虽然旧产品存量的整改消化仍存在一些操作性问题,部分产品的标的资产仍需延长过渡期,但统一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的方向已日益被认可。资产管理产品被纳入《证券法》后,有条件进一步完善《新资产管理条例》,澄清一些不明确的问题。一是募集资金时,两人以上投资者的资产管理产品为基金,根据证券法标准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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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经理。无论投资者是什么样的金融机构,都不会改变其资产管理机构的本质。执行统一的管理机构规定,按照公募基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取得许可证,发行私募股权基金。产品由管理人员注册,产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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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后,新的《资产管理条例》明确适用于各类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四是推进银行、证券、保险、信贷、基金会分别建立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产品注册和备案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统一注册和备案,打破私募股权产品市场分割,促进私募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的交易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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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明确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等机构的配套法规是《新资产管理条例》出台后的过渡性法规。公开发行和私募产品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后,监管机构可以借鉴不同管理规则的优势。在引进统一实施细则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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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明确金融机构在理财和资产管理方面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人员素质的要求;

第七,按照收费方式规范理财和产品销售的行为和法律义务。买方的收入行为是财富规划,卖方的收入行为是销售行为和经纪行为。此外,根据过去两年新的资产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一些条例可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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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应该尽快弥补这一制度的缺陷

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重要修订是增加了“非公开募集”一章,赋予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法律地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金融中介,但免于审批,实行登记制度(第89条),规定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经批准后可以从事公开发行基金管理业务(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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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在监管非公开发行基金时,我们希望将主要投资于上市证券的私募股权基金和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票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在内。然而,当时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解并没有达成共识,主要是因为公司股权是否为证券存在争议,但并未实现。股票基金,尤其是风险资本基金,通常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为证券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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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对中国证券的分析是产权和利益的证明。如果财产可以无故分割转让,则具有证券性质,应纳入《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调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经持有人同意可以转让,其具有证券的性质,但当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第九十四条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些条款仅限于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被排除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之外。为确保基金市场的统一管理,2013年,经中央编办批准部三项决策方案,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职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转移至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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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生效,私募股权基金获得法律地位后,迎来了基金业的大发展和大型资本管理市场的形成。私募股权基金也有所发展,在经济创新和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迫在眉睫。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还制定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条例》,但尚未颁布。在稳定宏观经济杠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发展和完善股权融资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社会高度认可私募股权基金的作用,明确公司股权的证券性质,赋予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地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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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度发展得益于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法律基础。美国证券法在列举了数十种证券类型后,在司法判例中采用了上市投资合同是否为证券的四因素测试:第一,用钱投资;二是投资合资企业;第三,这只是由于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第四,期望盈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符合证券特征的投资合同。应当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予以承认。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纳入公司股权投资,使《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以最低的立法成本开启股权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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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5年修改《商业银行法》中的一项条款类似,通过特殊的法律修改程序,只有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2款,才能以最低的立法成本解决市场的痛点:一是修改后的“证券投资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包括交易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私募股权基金也合乎逻辑地纳入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第二,它可以解决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规范化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以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方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文认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制基金只是不同于基金的内部治理机制,其投资行为受本法管辖。基金是一个投资渠道,基金不是纳税人。税款由投资者承担,由经理代扣代缴。这样,无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都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解决其税收问题,即基金级别不是纳税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收益分配后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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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完善。金融业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以弥补制度缺陷,从而提高金融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在金融技术飞速发展、国际金融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理顺法律关系、改善法律环境更加迫切。

标题:四大报点评新证券法: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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